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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ede
收起左侧

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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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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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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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
发表于 2011-11-9 10: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希望有关领导能够看到,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我在其他地方也看到了这样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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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专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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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来自
安徽巢湖
发表于 2011-11-9 11: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宿州
[s:58] [s:58] [s:58] [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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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专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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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忠实会员社区明星

来自
新疆喀什
发表于 2011-11-9 1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新疆喀什地区

回 12楼(莫斯科冬天) 的帖子

莫斯科冬天:我很愤慨,不能平静,也想问一下大家,这事如果发生在每一个人身上,大家会怎么做,是不是能有一半以上的人敢做了那个畜生呢 ,如果有,说明国家还有救,如果没有则说明国家已经烂透了,再无爱国一说 (2011-11-09 10:27)
剁了那驴日的,大不了袭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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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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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忠实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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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发表于 2011-11-9 11: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没天理 没王法 杀杀杀[s: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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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专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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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忠实会员

来自
山东菏泽
发表于 2011-11-9 12: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菏泽

回 17楼(秦智亮) 的帖子

秦智亮:剁了那驴日的,大不了袭警,判刑。 (2011-11-09 11:19)
希望大家能互相联系,真要遇见自己或别人身上发生这样的事情时能毫不犹豫的出手,当自己身陷囹圄时不会有后顾之忧,志同道合的朋友们会帮助自己的家人,中国人就是这样思前顾后的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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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专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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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砖加瓦奖常驻居民奖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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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
发表于 2011-11-9 1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玉林
请不要过分渲染社会的个别现象。社会主流是人心向善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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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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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忠实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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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
发表于 2011-11-9 12: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把它那玩意给剁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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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专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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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忠实会员

来自
广西柳州
发表于 2011-11-9 12: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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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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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砖加瓦奖常驻居民奖优秀会员奖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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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发表于 2011-11-9 12: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滁州
直接弄死他 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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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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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忠实会员

来自
江西宜春
发表于 2011-11-9 14: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宜春
据说这不是第一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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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初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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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1-11-9 14: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如果当时丈夫冲上去杀了那个驴日的,结果会是怎样的?
我想他一定杀不了,因为保安每天都在做什么?
这样的事在社会上不少了,能爆光才是最好的结果!!!
前久北京有泼女先打交警,后打记者,再打公安。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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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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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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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
发表于 2011-11-9 15: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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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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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砖加瓦奖常驻居民奖社区居民社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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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
发表于 2011-11-9 15: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最理想的安排是让受害人也去干联防,因为联防可以无法无天。

还有,在对凶手实施报仇灭门之前,一定要记得去精神病院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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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专科生

Rank: 5Rank: 5

社区居民忠实会员社区明星

来自
新疆喀什
发表于 2011-11-9 16: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新疆喀什地区
个人觉得题目应该为:【世界上最下流无耻的联防队员】
【窝囊】是对男人的藐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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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终级

Rank: 10Rank: 10Rank: 10

添砖加瓦奖常驻居民奖社区居民社区明星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发表于 2011-11-9 18: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赵运恒律师谈联防队员强-奸案

2011-11-09 赵运恒律师博客文章
  
        深圳杨武妻子王娟被联防队员殴打和强-奸的报道一出来,举众哗然,大家既为联防队员的恶行愤怒,也为作为丈夫的杨武没有勇敢举动而失望。恶者固其恶矣,善者为何畏惧而缩,没有大家期待中的勇于救妻的正常举动?

    我国刑法早已规定了正当防卫。什么是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对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法律已经赋予公民奋起反抗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法律授权公民有无限防卫权,可以说对犯罪者可以“格杀勿论”。

    但现实的悲剧在于,杨武被人家欺负到家里,手边有菜刀等自卫武器,却始终没有敢于奋起反抗。他既怕打不过联防队员,因为这些人高马大的联防们已经欺负过他家多次了;也怕招惹麻烦,因为联防队员已经多次声称他们和警察天天在一起,是哥们。

    细读案情,我可以体会杨武的心态:一是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二是对经常欺负自己的联防队员心有畏惧;三是对公安司法部门的正当执法不抱信任。

    联想起很多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其中社会影响较大的一个典型是,2008年广东省顺德市龙女士驾车撞死一名劫匪,法院认为龙女士完全是正当防卫。另一个影响更大的典型是,2008年湖北省巴东县服务员邓玉娇刺死意图强-奸的镇干部邓贵大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邓玉娇正当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自首和心障等因素,免予刑事处罚。这两个案例,虽然都在结果上符合法律,但在过程中却几经蹉跎,如果不是民意汹涌,很难说会是什么结果。

    我们再看看平时最常见的故意伤害案。几乎可以肯定,大多数公安机关在处理伤害案件时,都采取一刀切的简单逻辑,就是看你给对方造成了什么伤害后果,而不考虑你在行为时的具体状况,哪怕你是被逼还手的,在所不论。“以结果论罪行”,是现实司法的逻辑。

    这样的现实让我们反思:究竟有谁知道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什么?又有谁相信正当防卫能被正确认定?在面临警察或者似警非警的联防队员时,又有几人能够信任司法的公正?     

    在一个连警察形象都饱受质疑的社会里,我实在无意去探讨联防队员的正当性——虽然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侵害者杨喜利不是联防队员,他就不会有那么大胆,也不会犯罪得逞。但为了避免更多的杨武夫妻免受涂炭,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国家真的应当多做些维护公民权利的事情,比如稍微启动威力无边的宣传机器,把法律广而告之,让群众都了解正当防卫的含义,尤其是在遭受严重暴力犯罪时的无限防卫权,让群众心里有底,而不是把法律藏于书阁,成为少数人使用的利器;在普及法律的基础上,更应该发挥司法的导向和暗示作用,在司法中多弘扬些正义,少抓那些身受凌辱、侵害而反抗的人们,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鼓励公民发挥民间力量,勇于制止不法行为,配合国家力量共同维护治安。

    即便只做到了上面的简单两条,我相信杨武就不会是昨天的那个窝囊的杨武,他就能挺起胸来,舍命保护自己的妻子,维护自己的尊严,而不会担心警察会惩治他,法律会冤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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