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美国对动物产品的管理体制有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和分工,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注重对动物产品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尽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美国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的组织机构非常健全,他们各司其职、积极合作。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农业部( USDA,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人类健康服务部(DHH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r Service)、环境保护局(EPA,Environmental Protec- tionAgency)、商务部(DC,Department Of Corn— mercial)和司法部(DJ,Department of Justice)。在各部下面设立了负责检验检疫或食品安全卫生的机构,如农业部下属的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和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人类健康服务部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 tion),依照美国联邦法典(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分别实施检验检疫。其中: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疫局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防治、控制以及对新发生疫病的监测,保护和改善美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健康、质量和市场能力状况。其中兽医服务处(VS,Veterinary Service)负责对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管理,保护国内动物及禽肉的健康,消灭外来疫病,并实施国内动物疫病消灭计划,负责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证书,对生物制品及其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并签发许可证。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依照美国联邦肉类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和蛋产品检验法( EPIA,the Egg inspection Act)对国内及进出口的肉类、禽和蛋产品实施检验,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和适当标记、标签及包装。人类健康服务部下属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主要是负责除肉类、禽蛋产品以外的所有食品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动物饲料和兽药的安全、卫生检验。海产品和鱼类安全检验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国家海产品渔业局申请检验、出证。
3)法律、法规完善、健全。在美国,凡涉及动物疫病诊断、免疫、监测、检疫、兽医人员管理、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旦个别领域或新生领域出现法律空白,农业部立即制定新的规定进行补充。因此,在实际的动物防疫各个工作环节中,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只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去行事即可,所有兽医工作都能顺利的进行。如美国的肉类检验检疫法(FMIA)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包括(ACT):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Fed eral Meat Inspection Act),禽肉产品检验法(PPIA,The 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法规(REG- ULATION):美国联邦法典(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此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汇编,其中第九篇第二卷是关于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职责范围,涉及肉类、禽肉、禽蛋产品的检验法规:此外在这些法令的基础上,还通过一些程序性法规制定一系列规章,包括各种规程、标准、手册、指令(Procedure Standard Hand book Directive),以实施国家样本检验及监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