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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重拳出击!新环保法典生效,湖南、江西、四川、山东...多地猪场陆续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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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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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新环保法典正式施行,湖南、江西、四川、山东等多地猪场陆续因粪污处置、暗管排污、“泔水喂猪”等问题被立案处罚,环保红线全面收紧。

新环保法生效,多地猪场陆续被罚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典,它将此前散见于多部单行法中的规定系统整合,法律位阶和监管力度全面升级。

8月18日,湖北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辖区内某养殖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养殖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畜禽粪污,涉嫌违反法典第1231条规定。8月25日,该局在官方微信公布案例详情,指出案件暴露出部分养殖场环保主体责任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在养猪人关注的“泔水喂猪”问题上,湖南湘潭率先启动专项整治。8月18日,当地成立专项执法专班,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处置厨余垃圾隐蔽点位开展集中整治。经查,本地村民李某某经前期劝导已主动停止违规行为,现场无新增作业痕迹;另有3户外地租户长期违规收集厨余垃圾用于畜禽养殖及非法提炼废弃油脂。执法部门向3户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收缴非法废弃油脂700余斤,全部交由资质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从源头杜绝回流市场风险。

新法典实施后,全国多地环保整治行动密集推进,不少违规养殖场已被处罚。四川井研4家养殖场因粪污处置不规范、未批先建被罚,最高罚款4500元,当地要求养殖场立即自查整改。

江西上饶一存栏约千头的猪场因埋设暗管将粪水排入农田和河滩,被立案调查,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按法典规定,暗管排污可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并处5至15日拘留。

此外,云南、重庆、福建、河北、黑龙江等多省市同步开展养殖场排污专项整治,重庆忠县、贵州遵义等地已开出首批罚单。下一步,畜禽养殖恶臭巡查也将纳入基层环保日常执法清单。

养殖业四大“生死线”划定

红线一:粪污必须规范处理

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排放。

关键变化:过去“鼓励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倡导性表述,在法典中已升级为“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的刚性法定义务。恶臭防治同样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红线二:治污设施必须正常运行

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粪污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关键变化:“正常运行”上升为法定强制义务,建了不用、坏了不修——同样是违法!

红线三:还田、灌溉、直排各有标准

粪污还田须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直接排放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地方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须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任何一条不达标,“有机肥”就可能变成“污染源”,即为违法证据。十堰案例中农田土壤发黑变质,就是最直观的证据链。

红线四:违法后果严厉,个人也要担责

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关键变化:法典明确了“双罚制”——出了环保问题,不仅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个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湖北生态环境、湘潭城管、绍兴生态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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