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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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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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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对2019年印发的《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对《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2年版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畜牧兽医局对《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修订出台,急需出台新版规范性文件。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修订和我局职能调整情况,结合日常执法实践,重新编制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编制过程

2022年3月8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组织省局相关处室、单位对现有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形成了新的《基准》征求意见稿;7月12日,印发了《关于征求<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修改意见的函》,组织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提出修改意见建议;2022年7月13日至8月11日,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网站上就《基准》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我们与意见反馈人进行了积极沟通,吸纳了部分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基准》。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精神,我局再次对《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修订过程中,农业农村部相继颁布第3、4、5、6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按照这4个农业农村部令相关内容,我局再次对《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同时,按照合法性审核的程序要求,完成了合法性审核。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基准》,并将该《基准》送省司法厅进行备案审查。

三、主要内容

该《基准》涵盖了所有畜牧兽医省级及以下行政处罚事项,与原来相比,主要是增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2022年4个农业农村部令《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方面行政处罚事项基准,对部分事项做顺序或文字上的适当修正。

该《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采取分级原则对罚款进行裁量细化,将原有的处罚细分为2-5个不同裁量阶次,根据违法情节事实从轻到重对应的裁量幅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为便于自由裁量,并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每一项处罚事项均明确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承办机构、裁量标准。

四、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印发日期是2022年11月7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2月10日。施行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年版)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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