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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执行] 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公告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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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南省 郑州市
发表于 2020-12-31 22: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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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公告
第369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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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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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22:53:43 来自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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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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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黑龙江省
发表于 2021-1-1 10:18:39 来自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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