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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规定:养殖用地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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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来自
山东
发表于 2016-11-29 14: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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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http://mp.weixin.qq.com/s/13w2MmBgqP1dKG9Cm6H9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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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ZYW监察大使

走快乐养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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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内蒙古
发表于 2016-11-29 17: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
这个规定比以前的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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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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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安徽省 宿州市
发表于 2016-11-29 20: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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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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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发表于 2016-11-29 21: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邢台
请注意“规模化”一词。百度百科规模化养殖场是经当地农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个人认为这个文件需要跟禁养令放在一起综合考虑,才能看出高层的本意。再加上近期环保的压力,作为散户我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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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高中生

Rank: 4

社区居民

来自
山东青岛
发表于 2016-11-30 07:37:58 来自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请注意该通知没有标注下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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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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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发表于 2016-12-5 09: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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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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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会员奖勤劳奉献奖添砖加瓦奖常驻居民奖社区居民

来自
河北廊坊
发表于 2016-12-5 09: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注意:基本农田上还是不准许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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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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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省
发表于 2016-12-8 16: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悲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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