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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一再强调司法公正,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却审理不公。下面是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理的一桩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
被告隐瞒事实将尚处于中试阶段的父母代种鸡苗卖给原告,并且未提供任何饲养资料和注意事项,只是声称该品种是一个很好的新品种。(因原告与被告是十多年的老客户关系,所以原告很信任被告)。
原告在饲养过程中鸡只出现严重问题,被告则以各种借口不派人到现场查找原因搞清楚问题所在。直到鸡只出现大量死亡,被告仍拒绝派人到现场查实,好像这件事与被告毫不相干似的。最终给原告造成了近百万元的巨大损失。
审理中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在饲养中有何过失,但平谷法院却判原告承担一切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
按照平谷法院这种模式判决,也就是说被告将中试产品卖给原告后被告一切不管,出再大的问题也不管。在审理中,一切都不认可不知道,到头来被告就会一点责任都没有。这就是平谷法院的判决模式。
在审理中,被告口口声声说卖给原告的目的是为了中试,但在另一次审理中问及到鸡的只数和饲养天数时,被告又称没有参与,被告一方面要进行中试,一方面出了问题又不到现场查实,这不矛盾吗?平谷法院对这一自相矛盾的陈述却避开不审理清楚。
对于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该证据能证明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卖中试产品给原告。能证明在鸡只出现严重问题时,被告推诿不到现场。还能证明鸡只出现重大死亡造成巨大损失时,被告仍然拒绝派人到现场查实。还能证明被告的销售人员对自己的中试产品一窍不通。)在审理中,平谷法院露骨的避开对此证据的进一步审理,此证据能证明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录音证据平谷法院未传唤当事人到庭作证辨别录音的真伪,就在判决书中武断地称无法确认通话人(见判决书第14页最后一行。)是无法确认通话人还是根本不敢传通话人到庭作证。
法庭传唤原告证人到庭证实死鸡的处理情况,因原告要求证人将死鸡深埋,证人在法庭上称为了省事,将死鸡扔进了垃圾池。法庭抓住这一点,认为原告说的和证人说的不一样,因此就否定了鸡只死亡这一事实。怎样处理死鸡和鸡只死亡有联系吗?(见判决书第14页倒数第4行。)
判决书称原告提供的生产日报表是自行记载的,请问生产日报表不由饲养场记录记载那谁来记录记载?未经证实生产日报表的真实性法院有何理由将其推翻?(见判决书第14页最后一行至15页第一行。)是依事实判案还是依权力判案?
本案焦点:1、是否是中试鸡苗?
2、是否隐瞒事实真相卖给了原告?(隐瞒事实相对应的责任是什么?)
3、被告是否参与了试验?
4、被告对试验品尽到了哪些责任和义务?(没有尽到责任又该承担什么后果?)
5、被告为什么不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搞清原因?(不到现场查清问题所在又怎样证明该中试产品没有问题呢?)
6、原告是否尽到了饲养责任?
7、损失计算是否合理?
请平谷区法院当着全国人民的面答复,对以上几点审清楚了哪一点?
本案三次更换法官,历经8个多月,9次出庭,目的有一个,拖延时间,争取在庭审结束之前被告拿到农业部的新品种证书。难怪一路审来法庭都在叫提交新证据,原来是在等被告的这个证据。难道拿到了证书就能改变隐瞒事实真相以及被告对自己的试验品不负责任的事实吗?
请法律界的精英们评判一下,这是正常的审理吗?原告也希望精英们能给予法律的援助。
事件的缘由 2011年7月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销售中试产品京粉2号父母代种鸡给四川省乐山市杨柳种鸡场,共10000套。饲养到90天鸡只出现不正常死亡,至到2012年3月,10000套种鸡,只剩下6100余只!杨柳种鸡场多次通知北京峪口到场查看并商谈解决办法,北京峪口一直推诿不到场。无奈之下,杨柳种鸡场于2012年10月10日把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起 因 2011年春节后,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片区经理张彦海等人来我场推销说:公司现在培育了一种新品种京粉2号蛋种鸡,其父母代种鸡比罗曼粉等成活率、产蛋率都好,并且说是我们国内的自主品牌,我们就相信了他们。我场于2011年5月份用电话的方式与北京峪口订购了10000套京粉2号父母代蛋种鸡,北京峪口于2011年7月6日和8月27日两次发给我场共10440只京粉2号父母代种鸡苗。我们养到90日龄左右开始出现不正常死亡,本场主要负责人杨晓霞与北京峪口片区经理张彦海联系,并根据他指导的方法给予治疗,但仍未见效。我们使出浑身解数治疗也不见效,鸡只死亡率越来越高,产蛋率急剧下降,我们觉得问题非常严重,所以才对京粉2号进行调查,发现它原来是一个处于中试阶段的三无产品(无经营许可证、无饲养管理手册、无产品合格证),并且国家畜牧主管部门也无公告。在我场多次通知北京峪口到现场查看并商谈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北京峪口一直推诿不到场。为减少损失,在乐山市畜牧局有关专家和人员见证下,我场于2012年3月13日~15日对剩余的6120只京粉2号父母代种鸡进行了处理。 二、2012年5月9日参加北京峪口的一个会议, 整整5个月,北京峪口根本不解决问题,于是,我场于2012年10月10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把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庭 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11月29日和12月7日三次开庭审理,北京峪口隐瞒事实真相,在我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尚处于中试阶段的京粉2号父母代种鸡出售给了我场,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北京峪口在庭审中辩称,他们不是销售,是委托中试,那么委托就应该有委托书,有委托协议书,协议的内容还应该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北京峪口方没有提供任何一点能证明他们是委托我场为他们中试鸡苗的证据。 北京峪口提供的京粉2号父母代中试单位名单里共有四家单位,分别是:成都家乐种鸡场、成都镪羽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杨柳种鸡场和四川省农友家禽研究所。2012年12月3日,我场分别到崇州市家乐禽业有限公司和成都镪羽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到,他们两家根本不知道2011年所购买的京粉2号父母代种鸡是中试产品!他们表示愤概之余同时向我场出具了证明,证明他们对2011年所购买的京粉2号父母代种鸡是中试产品毫不知情。但是在2012年12月7日第三次开庭审理过程当中,审判长对于这两份反映了属事情况、同时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证明文件根本不予采纳! 北京峪口在我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尚处于实验阶段的三无产品销售给我场,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实属坑农害农行为!而在整个庭审过程当中,我场提供的通话录音、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试申请基本情况等证据,都证明了北京峪口的京粉2号是中试品种,是在我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销售给我们的,并且通话录音证明了北京峪口根本没有告之销售给我们的鸡苗是中试产品,2012年2月份在我场的追问下,北京峪口才承认是中试产品。同时还能够证明我场在要淘汰该种鸡时,通知北京峪口派人来处理,北京峪口一直未派人来。 让人不解的是,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竟然让我们撤诉,明年再上诉!在第三次开庭审理过程当中,法官明显偏袒北京峪口,对于我场提供的很多有效证据,根本不予采纳!私毫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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