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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拨1.07亿支持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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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
发表于 2008-3-7 09: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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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继去年安排给广西1.02亿元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安排给广西1.07亿元投资,支持我区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这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也体现了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关心和支持。抓好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对提高我区生猪饲养规模水平、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自治区发改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家的有关通知要求,对我区的编报2008年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市发改、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从现在起即刻全面开展规模养猪场项目评选、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所有项目申请、评估、公示、编写项目可研报告、上报等工作国家要求要在3月底前完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的通知要求,2008年项目的申报条件、主要建设内容、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申报程序与去年相同,但生猪养殖规模标准比去年提高一个档次,自治区继续执行去年制定的《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要求有:

1、申报条件。必须符合八项规定,一是饲养规模的规定,要求主要安排年出栏500-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同时强调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今年遭受雨雪冰冻严重受灾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取得自治区无公害标准养殖基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二是对饲养环境的规定,要求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养殖场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技术人员和管理手段健全;三是对养猪场场址的规定,要求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选择的养猪场不得建在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内(国家畜牧法第四十条对禁养区的规定是: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四是对改造后目标的规定,要求养猪场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具备严格的防疫条件、实现饲养标准化;五是不能重复安排投资,2007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场今年不再安排投资;六是业主具备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能力。七是养殖场是租用场地的,其剩余使用年限要在5年以上。八是诚信守约,自愿签订建设合同,承诺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
2、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防疫消毒设施以及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沼气池建设)。
3、项目补助投资标准。按照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确定相应的四档补助投资标准。其中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25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5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7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
4、《项目》组织申报程序。自治区根据国家安排给广西的资金总额,按照各市2007年生猪出栏量占全区的比例及饲养规模将国家的资金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市,各市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各县上报建设计划和编制可研报告。列入建设计划的养殖场要按照审定的建设内容按期实施,完成后由发改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验收;资金不能挪作它用,不能截留。拟申请建设资金的养殖场按属地原则可直接到各县(市、区)申报。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属于示范性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只能择优支持部分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搞建设,不等同于能繁母猪财政补贴政策,是普惠性的,亦即并非所有养殖场都可安排国家投资。各市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细化、量化申报条件、评选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必须按照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项目的申报、评选、公示等各个环节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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