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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aozu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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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拆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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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
 楼主| 发表于 2012-6-20 23: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南阳

回 13楼(差不多,先生) 的帖子

差不多,先生:就是不拆,软的不行就来硬的,总有说法的地方  呵呵 (2012-06-20 23:40)
强拆来好些人。家属到不了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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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初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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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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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发表于 2012-6-21 00: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回 15楼(gaozuzhi) 的帖子

gaozuzhi:强拆来好些人。家属到不了近前。 (2012-06-20 23:59)
让家里老大爷 老太太 坐在哪里就是不让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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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
发表于 2012-6-21 04: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衡水

回 15楼(gaozuzhi) 的帖子

gaozuzhi:强拆来好些人。家属到不了近前。 (2012-06-20 23:59) 
如果确是基本农田,那么咱就换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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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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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忠实会员社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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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
发表于 2012-6-21 04: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潍坊

回 14楼(gaozuzhi) 的帖子

gaozuzhi:我拿钱找村里,村里不收啊!你那后来是怎么解决的》 (2012-06-20 23:57)
现在村里也做不了主了  国土有熟人还行 问题是现在还来得及吗?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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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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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平县
发表于 2012-6-21 05: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衡水
养殖业属于农业。不违法。其中肯定有猫腻。国土拖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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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专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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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砖加瓦奖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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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
发表于 2012-6-21 06: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新乡
养殖不占地,难道要去太空去养啊,除了影响污染居民环境搬迁外吗,其它一切还不用拆迁。你是得罪你村里什么人了吧!没有摆不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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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专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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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砖加瓦奖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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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
发表于 2012-6-21 06: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新乡
南阳那边的人就一个字,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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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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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砖加瓦奖常驻居民奖社区居民忠实会员社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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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发表于 2012-6-21 07: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你可能得罪村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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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北海打鱼-南山放驴-昆仑牧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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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发表于 2012-6-21 08: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有手续吗,找记者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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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北海打鱼-南山放驴-昆仑牧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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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发表于 2012-6-21 09: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禁止违法强拆是执政高压线
20110923 08:45:31 来源: 人民日报

  “把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作为一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触碰的红线,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中办国办以转发文件的方式,再次重申了中央的立场。
  一段时期以来,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到下发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再到部署对违法征地拆迁案件的督查工作,党和政府连出重拳,体现了坚决制止违法征地强拆、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
  然而,吉林长春朝阳区违法强拆致人死亡案、辽宁盘锦兴隆台区违法强拆引发伤人案、湖南株洲云龙示范区强拆致农民汪家正自焚死亡案……有关部委近期查处的六起强拆致人伤亡案表明,一些地方的强拆冲动,并不会因某部法律的颁布彻底消弭,必须祭出更严厉的手段。
  强拆悲剧大多有权力主导的因素,即便商业拆迁,也往往有钱依权势、权纵钱胆的“利益同盟”。其背后,则是“权大于法”的拆迁思维。这也是为何法律禁止“行政强拆”后,依然有一些地方政府铤而走险。故而,对违法强拆,除了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更要强化司法作用。法院要对政府的强拆申请严格审查,对“违法强拆”勇敢说“不”;各级党委也要为法院工作创造条件,使其有底气说“不”。
  征地拆迁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一些地方的拆迁之所以成为“火药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众工作不到位,方法简单,甚至以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致使矛盾不断激化。毛泽东曾说过:“有许多时候,群众在客观上虽然有了某种改革的需要,但在他们的主观上还没有这种觉悟,群众还没有决心,还不愿实行改革,我们就要耐心地等待;直到经过我们的工作,群众的多数有了觉悟,有了决心,自愿实行改革,才去实行这种改革,否则就会脱离群众。”那些急不可耐的拆迁者,可曾有过这样的感情和耐心?
  中国的城市化是一个大趋势。在这一“除旧布新”的过程中,我们理解地方治理者的不易与艰难,但更不能忘记为什么而出发、为了谁而发展。在拆迁过程中,倘若政府自己都不遵守法律,又如何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下表达诉求?倘若连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维护,所谓的“公共利益”又如何取信于民?
  当一些地方以断水断电断路等方式强迫搬迁时,也有一些地方在积极探索拆迁补偿的利民新机制;当一些地方深夜偷袭民宅搞强拆时,也有一些地方正在推行阳光征收维护农民利益;当一些地方的拆迁推土机与燃烧瓶对峙时,也有一些地方在强调“先安置后搬迁、先补偿后拆迁”……不同拆迁行为的背后,实则是执政能力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拆迁中能否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护群众利益的关系,能否实现依法、文明、和谐征地拆迁,是一个地方治理水平的分水岭,决定着领导干部是否有资格“为人民服务”。
  也正如此,对那些默许纵容、甚至亲自批准“违法强拆”的领导干部,需要坚决依法严肃问责,使“禁止违法强拆”这根红线,成为“高压线”,成为党和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 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 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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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发表于 2012-6-21 09: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鲁国土资发[2008]6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管理权限和程序
  (一)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
  (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持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
  (三)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
  (四)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三)养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耕种。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1、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参考指标
   2、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格式)
   3、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登记备案证明(格式)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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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发表于 2012-6-21 09: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养殖用地只要不是基本农田,就可以建也不用办理用地手续,如果真是基本农田,是自家的还是承包的,建的时候有没有村里镇里的允许,建的时候不反对,现在一阵风就要强拆说不过去,定性违法建设只有法院作出判决,政府无权定性违法建筑!

有手续(承包合同、养殖备案等)找记者曝光,阻挡不了强拆,多找几部相机录像机把拆迁过程录下来,把给你的所有违法通知拆迁通知,任何他给你的字据保留好,甚至是他们跟你的谈话能录音的录音,有把握的话回头打官司也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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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专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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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
发表于 2012-6-21 13: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鸡业常青说的很对,公安机关抓人还的经过法院判决,危建需要法院裁决。村里说是县里压下来要强拆,你有没有看到县里的出具的文件和有关人员。我建议到法律服务部咨询一下,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然后进行反驳。让你的 理由站住脚。我认为你还要强势,狗急跳墙鱼死网破。关键是吓副。他们也是人。还有最重要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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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
发表于 2012-6-21 13: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营口
不好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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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人世间最难报的就是父母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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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
发表于 2012-6-21 14: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日照
胳膊拧不过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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