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违法强拆”是执政高压线 2011年09月23日 08:45:31 来源: 人民日报
“把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作为一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触碰的红线,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中办国办以转发文件的方式,再次重申了中央的立场。
一段时期以来,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到下发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再到部署对违法征地拆迁案件的督查工作,党和政府连出重拳,体现了坚决制止违法征地强拆、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
然而,吉林长春朝阳区违法强拆致人死亡案、辽宁盘锦兴隆台区违法强拆引发伤人案、湖南株洲云龙示范区强拆致农民汪家正自焚死亡案……有关部委近期查处的六起强拆致人伤亡案表明,一些地方的强拆冲动,并不会因某部法律的颁布彻底消弭,必须祭出更严厉的手段。
强拆悲剧大多有权力主导的因素,即便商业拆迁,也往往有钱依权势、权纵钱胆的“利益同盟”。其背后,则是“权大于法”的拆迁思维。这也是为何法律禁止“行政强拆”后,依然有一些地方政府铤而走险。故而,对违法强拆,除了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更要强化司法作用。法院要对政府的强拆申请严格审查,对“违法强拆”勇敢说“不”;各级党委也要为法院工作创造条件,使其有底气说“不”。
征地拆迁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一些地方的拆迁之所以成为“火药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众工作不到位,方法简单,甚至以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致使矛盾不断激化。毛泽东曾说过:“有许多时候,群众在客观上虽然有了某种改革的需要,但在他们的主观上还没有这种觉悟,群众还没有决心,还不愿实行改革,我们就要耐心地等待;直到经过我们的工作,群众的多数有了觉悟,有了决心,自愿实行改革,才去实行这种改革,否则就会脱离群众。”那些急不可耐的拆迁者,可曾有过这样的感情和耐心?
中国的城市化是一个大趋势。在这一“除旧布新”的过程中,我们理解地方治理者的不易与艰难,但更不能忘记为什么而出发、为了谁而发展。在拆迁过程中,倘若政府自己都不遵守法律,又如何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下表达诉求?倘若连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维护,所谓的“公共利益”又如何取信于民?
当一些地方以断水断电断路等方式强迫搬迁时,也有一些地方在积极探索拆迁补偿的利民新机制;当一些地方深夜偷袭民宅搞强拆时,也有一些地方正在推行阳光征收维护农民利益;当一些地方的拆迁推土机与燃烧瓶对峙时,也有一些地方在强调“先安置后搬迁、先补偿后拆迁”……不同拆迁行为的背后,实则是执政能力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拆迁中能否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护群众利益的关系,能否实现依法、文明、和谐征地拆迁,是一个地方治理水平的分水岭,决定着领导干部是否有资格“为人民服务”。
也正如此,对那些默许纵容、甚至亲自批准“违法强拆”的领导干部,需要坚决依法严肃问责,使“禁止违法强拆”这根红线,成为“高压线”,成为党和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 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 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