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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明确规定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三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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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3: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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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明确规定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三类物质
来源: 法制网 时间:2011-11-17 11:29:1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这些规定来自近日公布的新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非法添加事故不断的问题,条例增设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同时,条例增加了饲料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农业部等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生产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禁止使用非法物质生产饲料;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并附说明。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如何解决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在养殖过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条例明确了上述三类禁止使用物质,并特别强调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时,不得对外提供。
        条例明确要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规定:对违法生产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对违法经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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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3: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饲料添加违法严重可罚10万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11-11-17 9:44:58

         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该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经营者禁对饲料拆包分装

上述负责人称,条例增加了生产企业采购原料的查验和记录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此外,条例增加了产品追溯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明确了禁止使用物质的种类。规定: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不良记录生产经营者名单将公布

上述负责人介绍,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建立了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信用制度。规定: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此外,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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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发表于 2011-11-17 14: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经都是好经,就怕歪嘴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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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
发表于 2011-11-17 14: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荆州
关键在执行,规定都很明确,上行下效能有统一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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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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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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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发表于 2011-11-17 15: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吉林四平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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