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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举报非法屠宰有功可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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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长春市
发表于 2010-11-7 20: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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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覃琳见习记者凌剑伊实习生黄丽艳)“以前私宰肉泛滥,如今&LSquo;问题猪肉’越来越少,身边的朋友也都有这样的感触。”市民黄女士说,虽然情况好转,但并不意味着私宰情况不存在。对此记者了解到,市民吃上“放心肉”的愿望又多了一道保障——近日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进一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活动,严防“问题猪”流入市场。

销售家畜需有“两证”

  根据通告,凡是在南宁市行政区划内从事家畜屠宰活动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家畜,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家畜。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畜产品。

  同时通告规定,全市各农贸市场肉类零售商销售的家畜产品,必须具备兽医部门出具的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如果市民购买肉类时存在怀疑,可以看看自己想要的产品是否具有这 “两证”。

违者最高罚款20万元

  此外,通告还提出了三个 “禁止”。一是禁止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如有违反,将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违者由市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家畜产品。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举报有功将有奖励

  市政府还希望各乡镇、各部门和广大消费者能够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家畜定点屠宰工作,并欢迎广大市民对经营者和执法者公开监督,对非法屠宰和不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通告公布了5个举报电话,分别为南宁市商务局 :2838115,12312;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628910;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5712619;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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