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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迎大地震!乱扔病死猪最高罚款10万,1500多家兽药企业被下达“最后通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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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5 11: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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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新版兽药GMP实施情况清理行动的通知》。通知中提出,截止2022年6月1日零时未通过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企业一律停止兽药生产活动。

同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相关实施主体如有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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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6月1日实施,1500多家兽药企业被下达“最后通牒”

据了解,2000年以来,我国兽药行业施行了两版兽药GMP。

2002年实施的旧版兽药GMP,对兽药行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划定了标准,进行了规范。

2020年4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第3号部令,正式公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即新版的兽药GMP全文,对我国兽药行业进一步提高了标准、加强了规范。该规范自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农业农村部在2022年5月11日发布的通知中提出,截止2022年6月1日零时未通过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企业一律停止兽药生产活动,国家兽药追溯系统将关闭其兽药产品二维码申请功能、产品入库功能。对未通过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且未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生产车间),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及时注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以及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企业(生产车间),在延期期间,企业停止相关兽药生产活动。批准延期的企业应在延期期间提出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对延期到期后提交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的企业,按照新建兽药生产企业有关要求处理,并在延期到期时依法注销其已持有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根据统计,截至2022年5月12日,通过新版兽药GMP的企业900余家,而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在册的兽药GMP企业共有1500余家,超过1/3的企业暂未通过新版GMP验收。

以广东省为例,记者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截至5月10日左右,广东省通过新版GMP的兽药企业40余家,通过率约为百分之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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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政7月1日起实施,乱扔病死猪最高罚款10万!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力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但随着相关工作的实施,执行层面的问题逐渐浮现,近年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情况还时有发生。

为了加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近日在记者会上表示,本次《办法》制定重点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办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委托处理应当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还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

三是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屠宰、隔离场(厂)内自行处理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术规范。《办法》还鼓励依法依规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同时《办法》明确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相关产品的处罚规定。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处罚规定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未按规定贮存、清运、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二是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三是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没有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四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的企业主体或个人都将面临处罚。

其中,《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等未按规定贮存、清运、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记者查阅《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得知,如果有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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