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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贩卖病死猪肉获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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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长春市
发表于 2011-5-29 20: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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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p class="zhuecontent">  40岁的钱某是龙游县塔石镇人,2002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8月刑满释放。出狱后,他非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为了钱财又开始打起了销售病死猪肉的歪脑筋。</p><p class="zhuecontent">  2009年3月,钱某开始非法经营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病死猪肉。2010年7月,他在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手续的情况下,在龙洲街道驿前村私设非法屠宰点,用于非法经营病死猪肉,同时还联系邵某、徐某、詹某等人为自己提供或者介绍买卖病死猪。</p><p class="zhuecontent">  2010年11月17日,戴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钱某的冰库内购得500公斤死猪肉,后在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案发后,执法人员从钱某设于驿前村的非法屠宰点及冰库,查扣冰冻的病死猪肉、猪皮共计1252公斤。经检验检疫,查扣的冰冻猪肉无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及检疫印章。后经查明,从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份,钱某先后销售病死猪肉共计1&#46;9万多公斤,销售总额达11万余元。</p><p class="zhuecontent">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非法从事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等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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