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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举报可获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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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长春市
发表于 2011-4-29 15: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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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猪之前要先签订瘦肉精承诺制度,设置瘦肉精黑名单制度,给散户养殖建立台账,重点监管收购贩卖企业和经纪人。4月28日上午,记者从全市养殖及相关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从4月28日开始到明年3月,市畜牧局将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在整治期间,对“瘦肉精”违法案件,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10部举报电话紧盯违法行为,举报瘦肉精可获100元至5万元奖励。据了解,使用“瘦肉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 <p> </p><p class="zhuecontent"><strong>  重点监管收购贩运企业 </strong></p><p class="zhuecontent">  “此次专项整治目标是以生猪、肉羊、肉牛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及其他环节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市畜牧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将从四方面全面排查:对全市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保证兽药企业产品原料购进、使用和产品销售记录保留凭证;对所有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实行全面排查并登记备案,检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所有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整治排查,实地检查货仓货架,查验饲料生产许可证;对所有贩运企业、合作社和经纪人进行一次排查登记,把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会同工商等部门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所有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纳入管理。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建立《承诺书》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捣毁黑窝点和销售渠道,切断地下生产销售链条。 </p><p class="zhuecontent"> </p><p class="zhuecontent"><strong>  入黑名单5年不扶持 </strong></p><p class="zhuecontent">  另外,在此次的专项行动中,还将启用一些新措施。市畜牧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比如建立起养殖场(户)全覆盖登记备案制度,对养殖一两头的散户也将纳入台账管理,完善养殖档案;建立健全不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承诺书一年签订一次,承诺书一式两份,主管部门和企业(个人)各执一份;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将收购活畜来源、销售去向、主要活动范围等内容登记在册;生产经营主体自检制度,检验检疫同步监管制度,屠宰企业建立出具“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屠宰企业出具的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经检疫合格后 ,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对进入“黑名单”的要进行重点监管,且5年内不得享受各项畜牧业扶持政策。 </p><p class="zhuecontent"> </p><p class="zhuecontent"><strong>  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strong></p><p class="zhuecontent">  在开展“瘦肉精”清缴活动期间,对在5月31日前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上交“瘦肉精”的养殖场(户)及其他人员免于处罚;生产、经营含“瘦肉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娄花 </p><p class="zhuecontent"><strong> </strong></p><p class="zhuecontent">  使用“瘦肉精”喂养猪、牛、羊等动物,或者销售、屠宰、加工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猪、牛、羊等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条件的举报者可获得100元~50000元的奖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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