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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猪死亡 兽药被查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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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长春市
发表于 2011-4-22 19: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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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下午,养殖户状告兽药生产厂家及销售商一案,在江苏省<font size="2">南京</font>建邺法院南湖法庭公开审理。<p class="zhuecontent"><strong>  兽药不合格</strong></p><p class="zhuecontent">  养殖户陈某某诉称,自己是<font size="2">南京</font>建邺区的养猪专业户,具有丰富的养猪经验,自2007年开始,他在宋某某处购买由成都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兽药,用于治疗猪咳喘、高烧等疾病,但因所购药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每年致其所养的猪大量死亡,损失惨重。</p><p class="zhuecontent">  2010年12月12日,经江苏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检测,该兽药不符合国家规定。“两针一打猪就死了”,陈某某认为,正是因为两被告生产及销售的兽药不合格,才造成猪大量死亡,两被告应当对他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98头死亡小猪的购买费用共5&#46;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p><p class="zhuecontent">  陈某某先后提交了:兽药包装盒和标有“奇林××” (即“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字样的药品一瓶,证明成都某公司是讼争药品生产企业,江苏兽药质量检验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以及相关证据。</p><p class="zhuecontent"><strong>  买的兽药里有苍蝇</strong></p><p class="zhuecontent">  但宋某某的代理律师称,宋某某没有销售过这种药品,而且质检报告也不能证明药物与猪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p><p class="zhuecontent">  而生产厂家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是通用名,很多兽药生产企业都可以生产该药,他们公司也生产过这种药,从陈某某提供的包装盒和瓶子看,跟公司生产的兽药基本一致,但公司没有生产过20100401这个批号的兽药。</p><p class="zhuecontent">  他还认为,陈某某送检的兽药,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公证处做相应的司法公证,否则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p><p class="zhuecontent">  听两个被告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陈某某愤怒了,他拿出另一种叫做“中华××素”的药品称,猪大量死亡之后,宋某某跟他讲,“打“中华××素”包你好”。可买回来一看,一瓶处于密封状态的“中华××素”里,竟然有只死苍蝇。这才引发他对之前所购买“奇林××”的怀疑,经检验果然不合格。</p><p class="zhuecontent">  由于陈某某在事发当时没有报警,也没有报告兽医管理部门,且死猪已被其深埋,仅通过庭审,根本无法查清药品的来源及其流通环节。而庭审查明,宋某某并不具备销售兽药的资格。由于代理人并不了解宋某某的出库记录情况,法官表示作为兽药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载明兽药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事项,对于本案中诉称的兽药,如果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向陈某某销售兽药的相应记录,那么法院将认为宋某某存在举证不能的责任。</p><p class="zhuecontent"><strong>  认为养殖户“草菅猪命”</strong></p><p class="zhuecontent">  两位被告的代理律师,还对陈某某自身情况产生了疑问,他们询问陈某某是什么文化程度,是否知道猪出现不进食、发烧、发热、发喘这些症状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宋某某还询问他是否有从事兽医的资格。</p><p class="zhuecontent">  陈某某回答说,自己是初中文化,对于猪出现这些症状的具体原因则说不清楚,只知道猪是生病了。而自己养猪都是根据经验,也没有兽医行医资格。</p><p class="zhuecontent">  宋某某的律师说,猪在治疗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不进食、发烧、发热、发喘等现象,不能排除猪的死亡是基于其本来的疾病。这位律师还说,陈某某没有行医资质,擅自为猪打针,是“草菅猪命”。</p><p class="zhuecontent">  成都某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则认为,很多情况会引起猪发热、发喘的症状,只有兽医进行检查后,才能对症下药,而“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只针对细菌引起的病有效。律师表示,陈某某没有通过兽医治疗,没有寻求技术帮助,仅仅是凭借经验购买药物,这是在“草菅猪命”。</p><p class="zhuecontent">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将在庭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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