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兽药经销商GSP认证及相关信息
各位朋友,由于网站后台程序问题,本文所包含的表格格式会导致本文不能正常显示,但是不影响阅读,由此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申请表位于本文最后)一、检查的准备
(一)组织和人员
1.省GSP认证机构根据《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检查时间)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2.组织现场检查时,省GSP认证机构必须按照规定,从省GSP认证检查员库(分别从组长及组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落实检查组成员时,应征求成员本人及所属单位的意见。
3.检查组由3名GSP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4.省GSP认证机构组织现场检查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申请人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选派一名观察员协助检查工作。
5.对于申请人所属的非法人药品批发、零售分支机构抽查比例为100%;零售连锁分支机构10家或10家以下的抽查比例为100%,超过10家的按(n为门店总数)公式计算抽查数量。
(二)制定方案
GSP认证机构负责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和有关要求等。检查方案及被检查企业有关资料应在现场检查前交检查组组长。
(三)通知检查
GSP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发至申请人,并抄送该企业所属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告知检查组成员单位。
二、现场检查
(一)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说明有关检查事项、宣布检查纪律、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被检查企业汇报情况等。
(二)检查和取证
1.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严格按照《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准确、全面地查验企业实施GSP的情况。
3.如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申报资料不符,检查组应向GSP认证机构报告,并提出调整检查方案的意见。
4.对检查的内容应逐条记录,发现问题认真核对。
(三)综合评定
1.情况汇总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组织检查组成员对所负责检查的项目进行情况汇总,检查组成员须提交“GSP认证现场检查记录”。
2.项目评定
检查组根据检查标准,对检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并填写“GSP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表”。
3.拟定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组综合评定意见及评定结果,检查组组长拟定“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4.通过现场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报告应经检查组成员全体通过,并在报告上签字。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应回避。
(四)末次会议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召开末次会议,向申请人宣读综合评定结果。申请人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参加。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由检查组全体成员和申请人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人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的,检查组可作适当解释、说明。对有明显争议的问题,必要时可重新核对。
(五)异议的处理
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应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三、检查情况的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将“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GSP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表”、“GSP认证现场检查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等装袋贴封,一并送交省GSP认证机构。
有效地推进和实施GSP, 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员
人员是实施GSP的保证。人员的素质水平是保证药品经营企业,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质量和药品服务水平的首要条件。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的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经过足够的培训,熟悉经营药品特性的人员。
药品经营是专业性较强的一项技术业务工作,由于药品在整个流通环节的过程中,在各种内、外因素的作用下,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变异的问题。当这些药品质量变异发生的时候,要求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应对所发生的质量问题,运用药学专业知识,及时地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对于所有从事药品经营、验收、保管、养护、分装、运输的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使他们懂得药品专业的特性,以便他们能动地做好药品的验收、养护、保管工作。
根据GSP的要求,需要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有:企业的主要领导,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验收、养护人员等。
二、按照GSP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硬件设施是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的和最基本的经营条件之一,他一般包括3个方面:营业场所、仓库和质量验收养护设施。
l 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药品交易的地方,应有整洁、明亮而宽敞舒适的业务活动室和营业厅。
2 仓库设施
批发仓库的库区应远离居民区、低洼区和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侵袭,库区干燥、整洁,有能控温控湿的设备,有能根据药品不同特性、种类存放的库区(即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库区一般分为三大区:
①储存作业区:如库房、货场、库管员工作室;
②辅助作业区:如办公室、验收养护室和分装室;
③生活区:如宿舍、食堂、车库等。
3 质量验收养护设施
验收养护室是对到货药品进行外观质量验收和药品在库过程中,开展在库药品养护的外观质量自检工作所必须的工作场所。GSP规定:企业应在仓库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必须配备的设施有: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精密量具、白瓷盘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备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等。
三、具备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企业内部应设置独立的、高效、合理、运转有序的质量管理机构,并与业务部门分开,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享有裁决权,并强化其质量管理职能。在行使质量否决权时,必须能独立工作,不受业务部门的干扰。
四、有一套系统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执行
系统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实施GSP的重点。GSP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标准化,"进、存、销"各个环节和各级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尤其是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以杜绝药品流通过程中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确保药品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到"一切行为有标准、一切行为有记录、一切行为可追溯"。
GSP认证:现场检查问题分析
现场检查主要不合格项目情况:
(一)仓库、检测仪器等硬件设施不符合GSP要求约占30%,主要表现在:
1、仓库储存条件较差,无“五防”措施,仓库无有效的控制温湿度的设施,阴凉库等与企业经营规模不适应,不能满足药品储存要求。
2、零售连锁门店经营场所面积及条件等不符合GSP要求。
3、检验室条件差。
4、现场管理要求的各种状态标示不明显、不符合要求。
(二)药品经营企业的购进、验收、养护、出入库、销售和培训等软件方面管理不符合GSP要求的约70%,主要表现在:
1、实施GSP意识不强,对GSP理解不正确。
2、违规经营,存在企业超经营方式、超经营范围现象。
3、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文件管理系统不健全、不规范,不能覆盖GSP全过程;或管理制度不可行,或有制度不执行,或无记录。不能有效地控制各经营环节保证药品质量。
4、连锁企业对连锁门店不能有效地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销售,统一财务,甚至出现变相出售证照情况。
5、人员的学历、职称达不到要求。培训工作不到位,不掌握药品管理基础性知识。
6.药品购销等记录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缺乏可追踪世。
7、应建立的药品质量、养护等档案不健全。
8、对把握购进和销售单位合法性认识不足。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药品经营企业对实施GSP认证紧迫感、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安于质量管理现状。甚至对GSP认识有偏见和误解,把GSP认证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以为做做样子,走走过场,找找关系就行了。
2、一些药品经营企业不愿加大对仓库等设施改造的资金投入,增加控温控湿设施等改善仓库条件。许多药品经营企业不注意药品的储存必须与其要求的储存条件相符,应阴谅储存的药品却储存在常温库,不能确保药品质量。
3、一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起可行质量管理制度、程序、记录等一系列的文件管理系统,不能如实反映实施GSP过程所贯彻的方针、操作的方法、采取的措施和收到的成效的真实性,可追踪性。
4、人员素质有待提高。GSP培训不到位,全员实施GSP意识不够。
应对措施:
(一)彻底转变观念
GSP认证是我国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行业标准。 2001年2月28日通过的《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书。
国务院正在实施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为了尽快落实三项改革,国务院领导明确要求GSP认征要与三项改革同步进行,狠抓落实。通过监督实施GSP,整治市场秩序,促进企业的改革,淘汰落后企业,迎接WTO的进入,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提高我国药品经营企业的总体水平。
(二)正确理解GSP,扎扎实实抓落实
实施GSP即在药品经营过程中严格按标准和规程组织药品经营活动,防止药品混淆、污染和差错的发生,以保证药品质量。符合GSP的硬件设施是药品经营质量的基本保证。同时还必须规范软件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控制和保证经营各环节的药品质量。
(三)走出误区
GSP达标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不等于GSP认证。
1、标准不同:GSP认证标准的依据是:2000年4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2、检查评定程序方法等不同:GSP 认证检查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其评定方法与国际接轨(与ISO、GMP相同)(如不符合GSP 要求的条款就作为缺陷项)。
3、检查员的责任不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监督人员追究责任。
我国药品经营企业全面实施GSP认证,是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有力举措,对整治药品市场的无序竞争、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要求,将为我国药品经营企业走向世界打开通道。各企业应正确认识实施GSP认证的重要性,严格按照GSP要求进行软硬件设施改造,这样才能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占得先机。 收到 不错!谢了! 人药还是兽药? 引用第4楼默雷于2007-08-06 18:48发表的 :
人药还是兽药?
报告版主,是兽药,针对兽药经销商。听说江苏一兽药经销商过这个费用花70多万,江苏是全国第一试点,他是江苏过GSP第一人,70万不知道是否有水分。 厉害:lol GMP,GSPG...P一个一个过吧,明天会是什么呢 没有那么高的费用的,其实都是很原则的不要看的太。。。。。 要是那么高的费用就不过了 {:1_298:} :lol:lol:lol:)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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