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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币犯罪应区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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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0: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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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币犯罪应区分对象
2009年05月22日 09:22来源:大河网万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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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深圳市为应对对假币犯罪日益猖獗势头,出台打击假币犯罪具体法律指引意见,对印刷、购买、出售、运输、使用假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立案查处,对假币持有额超过4000元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者,总面额在4000元以下者、将由警方处15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广州日报5月21日报道)

  制止假币流通,当然人人有责,但责任的大小也应有所区别,如深圳市这样,将责任几乎平摊到了每个人头上,每个人都可能是警方打击的对象,搞的人人自危,每天都要打开荷包检查一下钞票的真假才敢上街,确实是有些过了。

  打击假币犯罪,是警方和金融机构的份内职责,应把力量着重放在造假、贩假、售假上,只有源头把好关,假币才无法泛滥成灾。小面额假币的持有和使用者其实都是普通的消费者,说实话,有几个人不曾持有过假币?我们手中假币的主要来源无非就是商家的找零,被找了假钱,谁都不乐意的,将假币再次置于流通领域当然也不对,但也是消费者不情愿的被动行为,相对于制假贩假者,我们更应该是假币的受害者。而今,深圳市的做法却将大家置于同样的法律地位上,显然有失公允。

  再者,警方如何判断假币持有者是否明知货币的真假?没有谁会承认自己是明知故犯者,警方如何取证?这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将一个不具可操作性的难题写进规范化的规章制度,除了为以后的弹性执法提供空间,还证明这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的做法。我不惮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此规定的现实后果:一旦有谁落入警方的侦查范围,恐怕是否明知得由警方说了算,不是明知也得是明知吧!

  这几乎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一种习惯,自己职责范围内出了问题处理不好,不是首先想到是否是自己的不尽职造成的,而是首先把自己置于一个绝对正确的位置上,为自己寻找各种理由当挡箭牌,甚至为了解决问题不顾方法,不惜将民众树为打击的对象。这样做,效果好坏不说,失掉了民心,损失可就大了。

  打击假币犯罪,不应把每个人都当做嫌疑人。法律的本义并非如此,法律应该是保护大多数人的。深圳警方完全可以采用鼓励或悬赏的方式发动民众积极举报制假贩假线索,这样一来,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而不是打击群众的积极性,还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自己形象的受损,一举两得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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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0: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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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0: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南阳
打击假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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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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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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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4: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应该狠狠打击制造和贩卖假币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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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4: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南阳
打击制造和贩卖假币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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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ZYW监察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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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21: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
这些法律条文制定的非常可笑,我现在手上就有两张百元假币,我也是受害者,而且我没有拿去骗别人,按照他们的规定,我这也是“明知道是假币而继续持有”,难道对我也进行处罚吗?另外我已经受损失了,我再赔上路费拿这两张假币上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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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ZYW监察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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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21: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
善良的人都痛恨假币,可现在的假币哪里来的?很大一部分是银行流出来的,现在别人给你钱的时候谁都会辨认一下真假,唯有银行出来的可能会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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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21: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南阳

回 8楼(可兽医) 的帖子

有一些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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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21: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应该狠狠打击制造和贩卖假币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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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22: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打击制造和贩卖假币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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