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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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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现代词典----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所味意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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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1 15: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法律的两个基本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竞合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二)法律与政策
  政策有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之分,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别。党的政策是执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决策。这里主要讲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第一,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虽然我们党没有自己任何的私利,党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党的政策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属性。第二,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具有规范的明确性,政策则比较原则,常常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第三,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和政策都要靠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和自觉执行,但在执行中遇到障碍时,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违犯政策则由党的纪律来处理。第四,稳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较高的稳定性,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也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一点邓小平同志讲得很清楚,他说:“究竟什么是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呢?这里当然包括独立自主、民主法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内外政策,这些政策我们是不会改变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6页)但具体政策,就必须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随时加以调整。在这一点上,同时体现了政策与法律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页)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以实现国家职能。所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就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也是在国家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都体现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有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或者说是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政策上升为法律之后,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就能从政策对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中获得力量,从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的指示,逐步改变了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的作法;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以,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也难以切实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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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1 15: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中国法律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6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
  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8月29日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年12月25日 2002年12月28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9月2日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13日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 1993年10月31日 1999年8月30日 2005年10月27日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
  劳动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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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1 15: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81—20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04-01实施)

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

 

前      言

  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

  1 主题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

  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2.3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 选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4 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

  4.1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禽畜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2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4.3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5 畜禽粪便的贮存

  5.1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2 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3 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5.4 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5.5 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6 污水的处理

  6.1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6.2 畜禽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 处理(包括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并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要求。

  6.2.1 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6.2.2 畜禽养殖场污水排入农田前必须进行预处理(采用格栅、厌氧、沉淀等工艺、流程),并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以解决农田在非施肥期间的污水出路问题,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

  6.3 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污水的畜禽养殖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下列综合利用措施;

  6.3.1 经过生物发酵后,可浓缩制成商品液体有机肥料。

  6.3.2 进行沼气发酵,对沼渣、沼液应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同时要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沼。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沼液尽可能进行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并需外排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沼气发酵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6.4 制取其它生物能源或进行其它类型的资源回,收综合利用,要避免二次污染,并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5 污水的净化处理应根据养殖种养、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理、适用的污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方法,达到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

  6.6 污水的消毒处理提倡采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要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物。

  7 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

  7.1土地利用

  7.1.1 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

  7.1.2 经过处理的粪便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

  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

  7.1.3 对高降雨区、坡地及沙质容易产生径流和渗透性较强的土壤,不适宜施用粪肥或粪肥使用量过高易使粪肥流失引起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时,应禁止或暂停使用粪肥。

  7.2 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肥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建立集中处理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厂或处理(置)机制。

  7.2.1 固体粪肥的堆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或其它适用技术和方法,以杀死其中的病原菌和蛔虫卵,缩短堆制时间,实现无害化。

  7.2.2 高温好氧堆制法分自然堆制发酵法和机械强化发酵法,可根据本场的具体情况选用。

  8 饲料和饲养管理

  8.1 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等,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

  8.2 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

  8.3 养殖场场区、畜禽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方法 ),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它的二次污染物。

  9 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

  9.1 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9.2 病死禽畜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在养殖场比较集中盼地区;应集中设置焚烧设施;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9.3 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

  10.1 畜禽养殖场应安装水表,对厨水实行计量管理。

  10.2 畜禽养殖场每年应至少两次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监测报告。

  10.3 对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10.4 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

  11 其它

  养殖场防疫、化验等产生的危险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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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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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砖加瓦奖勤劳奉献奖优秀会员奖常驻居民奖社区居民社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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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杭高科技自动化养鸡小区
发表于 2009-3-21 15: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徐州
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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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版主

路,终究要一个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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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会员奖添砖加瓦奖勤劳奉献奖流动红旗社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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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楼主| 发表于 2009-3-21 15: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各位朋友为增强养殖户法律的自我保护,恳请各位朋友积极参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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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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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砖加瓦奖社区居民忠实会员社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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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
发表于 2009-3-21 16: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菏泽
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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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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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北 邯郸
发表于 2009-3-21 17: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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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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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砖加瓦奖优秀会员奖常驻居民奖勤劳奉献奖社区居民社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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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发表于 2009-3-21 17: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没有规矩,哪有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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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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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砖加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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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昌乐
发表于 2009-3-21 18: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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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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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会员奖勤劳奉献奖添砖加瓦奖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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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发表于 2009-3-21 19: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潍坊
龙多了旱,法多了乱,就这话。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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