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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卖畜禽不出示“用药日记”最高将被罚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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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研究生

发上等愿,结中等缘,享下等福;择高处立,寻平处住,向宽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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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发表于 2006-7-21 18: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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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昨日烧毁800件禁用兽药
  辽沈晚报讯首席记者王志东报道市场上销售的猪肉、鸡肉等都用过什么药?今后销售者必须写“日记”,且这份用药记录还得出示给消费者。否则最高将被处5万元的罚款。
  昨日,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当众销毁了近半年来市、区两级兽药监察部门查处、没收的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规定的禁用兽药、假劣兽药800余件,总货值达5万余元。
  畜禽出售前得出示用药“日记”是指,畜禽饲养单位和养殖户必须建立畜禽用药记录。内容包括,用药的畜禽种类、用药名称、生产厂家和产品批号、用药剂量、日期及休药期等。
  根据《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单位,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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