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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鸡“告”飞机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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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11: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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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农用飞机的超低空飞行,给苦巴苦业的农民张廷岩带来了一场灾难:飞机巨大的噪声使1000多只肉食鸡受惊吓致死,6000多只肉食鸡平均体重下降,损失达10万余元,年饲养10万余只肉食鸡的鸡场遭赔破产,全家人被迫举债生活……此案历时3年,一波三折。经过一审法院大相径庭的两次判决,他仅被判赔1000余元。这位负债累累的农民,热切盼望法律给他一个公道……
  这便是发生在辽宁省新民市的一桩全国首例飞机噪声侵权案。
  飞机飞过鸡场噪声惹了祸
  1997年7月27日8时左右,新民市大民屯镇南岗村养鸡户张廷岩又像往常一样来到距离村子150多米处的两个鸡舍照料精心饲养的7000多只肉食鸡。他在这里养了1.2万只肉食鸡,在村里的另一处鸡舍还饲养着4500只肉食鸡。这些鸡长势良好,还有10天就要出栏了,张廷岩的心情十分兴奋。
  正当张廷岩给鸡添饲料的时候,一阵巨大的飞机轰鸣声传来,由远而近,震耳欲聋。张廷岩抬头一看,只见一架农用飞机从鸡场上空七八米处飞过。张廷岩知道这是市里为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稻田喷洒农药的飞机。
  飞机飞走了,可是,张廷岩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只见刚才还在欢快觅食的鸡炸了窝,一个个惊恐万状,乱飞乱撞,发出凄惨的叫声,挣扎着往对方身上爬,不一会儿,就挤成一团,下面的鸡承受不了重负都被压死了,而有的鸡还在往上爬……
  正当张廷岩为鸡的死活而着急的时候,飞机又飞了过来。张廷岩的雇工站在2米多高的鸡舍上摇晃编织袋给飞机发信号,飞机没有反映,从鸡场飞过的气流险些把他带到地上。张廷岩找到村领导,请他赶快跟机场联系,改变航线,可是村里却无法与机场取得联系。
  这一天,飞机先后3次从鸡舍上空飞过,每经过一次,鸡房像地震一样颤动着,小鸡随着飞机经过的方向,惊恐万状地由鸡房的东侧涌向西侧,挤成一团,摞成1米多高。在极度的惊吓中,当天就有67只鸡死去。之后数日,受到惊吓的鸡每天都以少则50~60只,多则百八十只的速度死亡,到8月13日,共清查出死鸡1021只。剩下的6000多只鸡也因受惊吓精神不振,食欲大减,不长重量。
  鸡场损失10万元要求赔偿上法院
  这批鸡是张廷岩1997年6月14日从沈阳某牧业公司购入的合同鸡雏,每只3元,共1.2万只。按照合同规定,这批鸡56~58天出栏,平均体重需达到2.25公斤以上,牧业公司以每公斤8元如数回收,否则,张廷岩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牧业公司的损失。
  张廷岩在村里的鸡舍饲养的4590只鸡未受到惊吓,至8月9日正常出栏4300只,平均体重达到2.695公斤,被牧业公司按照合同价格回收。而养在稻田附近的6000多只鸡(受惊吓而死的除外),因受到惊吓发育迟缓,尽管张廷岩延迟4天出栏,平均体重仅有1.84公斤,比正常出栏鸡的体重少了0.85公斤。对未达标准体重的鸡,牧业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仅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回收。加之死鸡的损失,张廷岩总计亏损达10.8万元。
  1997年8月6日,在肉食鸡还有4天出栏的时候,张廷岩向新民市法院提起诉讼,将南岗村民委员会、西章士台村民委员会、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7万元。
  1998年6月8日,新民市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有关规定,判决3家被告赔偿张廷岩经济损失9.7万元。其中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赔偿4.87万元,南岗村赔偿2.9万元,西章士台村赔偿1.95万元。案件受理费5265元,由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南岗村、西章士台村各承担2632.5元、1579.5元、1053元。
  宣判后,3家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
  1998年12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民市法院判决3家被告赔偿原告9.7万元损失,“如何计算的在判决书中未阐述和说明,应该在判决书中体现出来。”于是,此案被市中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审案,被告均辩称无责任
  新民法院重审时,追加了农用飞机所在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农用航空服务站为第一被告。
  庭审时,4家被告匀称对飞机噪声给鸡场带来的损失后果不承担责任。
  南岗村辩称,飞机第一次飞经鸡舍,鸡即受到惊吓,但那不是给南岗村喷洒农药。当后来飞经鸡舍上空时,是飞行员已经疲劳,搞错了方向。对于原告的损失,我们没有责任。
  西章士台村辩称,我们村每亩水田向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交了3元钱费用,村里与其形成了雇佣关系。村里派领航员只是负责领方向,在有标志的本村水田洒药,至于飞机如何飞,是驾驶员的事,不存在我们赔偿的问题。
  新民市农业推广中心辩称,飞机不是我们的,我们中心的机场是根据政府的指示,无偿为喷洒农药的飞机提供停放、起降等保障性服务的,本案的发生与我们中心无因果关系。
  农用航空服务站辩称,为新民市农田喷洒农药,是沈阳市政府让我们干的(新民市隶属沈阳市,笔者注),属于支援救灾性的免费作业,每亩地市政府只给1.3元补贴,这些钱不是新民市给的,所以我们与新民市用户不是雇佣关系;飞机喷洒农药按标志飞行,由各村领航员领航,没有乱飞,领航员没有告之下面有鸡舍;飞机是按国家规定的离地面3~7米高度飞行的,我们没有违反操作规程;鸡的死亡,是否有疫情发生过,是否与噪声有关,必须有技术性鉴定。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张廷岩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当时领航的村干部和一些村民,相继证实飞机在鸡舍上空飞行数次,造成了鸡的死亡。
  张廷岩以为,不管4家被告认帐不认帐,确是飞机噪声造成了鸡的死亡与经济损失,这是连村、镇领导和原一审法院的工作人员都曾到现场调查取证,认定的事实和结果,他对胜诉充满信心。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令他疑惑不解。
  航空站赔偿1033元,张廷岩承担诉讼费
  1999年8月25日,新民市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飞机噪声侵权案作出重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7月27日,在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调下,沈阳市苏家屯区农用航空服务站派飞机为新民市大民屯镇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的农田喷洒农药过程中,由于驾驶员对农田周围环境布局缺乏应有了解,导致误飞到了原告处在稻田地边的鸡舍上空,使鸡群受到一定程度的惊吓,当日死亡67只,此后又出现明显死亡现象,累计为1021只,受到惊吓的鸡平均体重也明显偏低,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某种损害,原告认为,这些损害后果与飞机喷洒农药有关。上列事实证据,经审查均有效,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飞机飞行是靠驾驶员进行技术性操作来完成,又因其操作飞机行为属于职务性行为,所以,苏家屯区农用航空服务站作为飞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理应成为责任的承担者。由于飞机的驾驶员事先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到,所以,该被告所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通用航空企业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损害。本案是一件损害赔偿案,被告苏家屯区农用航空服务站是原告财产的加害方,且本身有过错,所以,对原告的财产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负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均为飞机的使用者,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飞机喷洒农药活动中,只承担了为各村联系飞机,并为其提供适当服务的任务,没有直接参与飞机喷洒农药的具体活动,此外,该中心也不是飞机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因此,3家被告均对飞机噪声给原告鸡群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负有任何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方应提供有效的证据,以便准确地证实自己的全部损失。对于1997年7月27日因受惊吓而死亡的67只鸡,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应负赔偿责任。对于日后所死的鸡和因飞机惊吓而影响了生长的肉食鸡的损失,因原告有条件主张对其原因进行鉴定而没有鉴定,即没能做到证据保全,导致鸡的死因和影响生长的原因至今不明。对此,原告应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原告的全部请求,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有效证据予以适当支持。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用航空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苏家屯区农用航空服务站赔偿原告张廷岩的67只死鸡的经济损失1033.94元,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5265元,由苏家屯区农用航空服务站承担201.35元,由张廷岩承担5063.69元。
  张廷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遭受的是100%的损失,可是却让我自己承担99%的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万万不能接受。
  1999年9月13日,张廷岩不服新民市法院重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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