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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夏季,因为供电电压不稳,导致养鸡场的27台设备电机损坏,鸡舍无法通风,严重中暑的肉鸡最终死亡4130只。供电公司被判赔偿养鸡户各项损失合计约20万元。
沈阳的赵先生租赁了一家畜牧公司场地饲养肉食鸡。2015年8月14日晚9时左右,由于新民市供电公司供电电压不稳,导致其养鸡设备电机(27台)损坏,电线烧断500米,造成肉鸡由于无法通风窒息当场死亡2730只,后陆续死亡1400只。
事发后赵先生向新民市供电公司反映情况,经过新民市防疫站、疫控中心、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成员确定肉鸡死亡原因及死亡数量等。
赵先生诉讼请求新民市供电公司赔偿肉鸡死亡和设备损失、治疗费用及后续损失等。
经法院申请评估,赵先生损失的鸡及设备估值为152840元,支出评估费2000元;赵先生存活的肉食鸡经过治疗,支出治疗药品费49800元。
新民市供电公司表示,当天因为雷击导致电力设备受损,从而导致赵先生的电机设备受损。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新民市供电分公司赔偿赵先生肉鸡死亡和设备损失共计152840元,赔偿赵先生评估费2000元、肉鸡治疗费用49800元。
新民市供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对死亡鸡的数量有异议:事故后48小时公司到现场查看,确认2730只死亡没有异议,后期死亡的1400只鸡距事故时间较久,与当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饲养家禽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无法证明是该事故造成的,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事故发生时间为夏季,气温较高,因断电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必然导致鸡舍温度较高,而禽类因高温死亡应该是有过程的,供电公司主张超过48小时即与供电事故无关,缺乏证据支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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