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病专业网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911|回复: 5
收起左侧

[原创] 使用氟苯尼考的注意事项

[复制链接]

0

Rank: 7Rank: 7Rank: 7

勤劳奉献奖优秀会员奖添砖加瓦奖社区居民

来自
河南郑州
发表于 2010-3-13 13: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1.本品不宜与大环内酯类(如泰乐菌素、红霉素、罗红霉素、替米考星、吉他霉素、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等)、林可胺类(如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及双萜类半合成抗生素-泰妙菌素(枝原净)联合用药,合用时可产生拮抗作用。
  2.本品不可与β-内酯胺类(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及氟喹诺酮类(如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等)联合用药,因本品是抑制细菌蛋白质合成的速效抑菌剂,后者属繁殖期速效杀菌剂。在前者的作用下,细菌蛋白质合成迅速被抑制,细菌停止生长繁殖,使后者的杀菌作用减弱。故在治疗需要发挥快速杀菌作用的时,不可同用。
  3.本品不能与磺胺嘧啶钠一起混合肌注。口服或肌注给药时忌与碱性药物合用,以免分解失效。也不宜与盐酸四环素、卡那霉素、三磷酸腺苷、辅酶A等混合静脉注射,以免发生沉淀和降效。
  4.肌肉注射后可能引起肌肉变性、坏死,因此,可颈部与臀部深部肌肉交替注射,不宜在同一部位重复注射。
  5.由于本品可能有胚胎毒性,妊娠期及哺乳期家畜慎用。家禽在产蛋期禁用。
  6.在病猪体温较高时,可配合解热镇痛药及地塞米松使用,效果更佳。
  7.对猪传染性胸膜肺炎发病初期的治疗,因患病猪群还有较好的食欲条件下,使用混饲给药,可适当提高添加量,每t饲料可添加氟苯尼考(效价)100g,(最好再配合强力霉素200g),连续使用7天,然后将剂量减半,再继续使用2周,具有较好效果。
  8.在防治猪呼吸道综合征(PRDC)方面,有人推荐氟苯尼考与阿莫西林、氟苯尼考与泰乐菌素、氟苯尼考与泰妙菌素合用,这种方法欠妥,因为从药理学的角度讲,两者不可联合应用。但氟苯尼考可与四环素类,如强力霉素联用。
  9.本品有血液系统毒性,虽然不会引起不可逆的骨髓再生障碍性贫血,但其引起的可逆性红细胞生成抑制却比氯霉素更常见。疫苗接种期或免疫功能严重缺损的动物禁用。
  10.本品有较强的免疫抑制作用,约比氯霉素强6倍。
  11.长期使用可能会引起消化机能混乱和维生素缺乏或二重感染症状。
  12.在防治猪病时,应小心谨慎,要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给药,不能滥用,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13.肾功能不全患畜要减量或延长给药间隔时间。
  14.当饮水剂给药时,注意配比浓度,用药期间只以含药物的饮水作为畜禽的唯一水源。
  15.如遇低温,发现溶解速度较慢;或已配好的溶液有氟苯尼考沉淀析出,只需稍微加温(不超过45℃),即可全部快速溶解。所配溶液最好在48小时内用完。按以上介绍选用适合的剂型和参照推荐添加量使用是十分安全的。个别动物可能会出现短暂的食欲下降,饮水减少或腹泻,肌注部位略有疼痛和轻微的组织反应现象,这些都属正常,停药后即可恢复正常。
  16.本品为动物专用药物,不与人类形成交*耐药性。在治疗剂量内使用,无毒副作用。对环境无危害。美国FDA规定,停药期为28天。我国农业部有关规定(暂定):畜禽为30天;肉鸡为10天;水产类为7天;不同年龄和体重的猪均可使用,但育肥猪最好不使用,更不能长期使用,避免药物残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鸡网学院专科生

Rank: 5Rank: 5

社区居民

来自
山东临沂
发表于 2010-3-13 14: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谢楼主 。。。。学习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鸡网学院初中生

Rank: 3Rank: 3

社区居民

来自
山东省烟台
发表于 2010-3-13 14: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鸡网学院终级

Rank: 10Rank: 10Rank: 10

添砖加瓦奖勤劳奉献奖常驻居民奖社区居民社区明星忠实会员

来自
山东烟台
发表于 2010-3-13 15: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我开口用的就是氟苯尼考当天免疫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Rank: 7Rank: 7Rank: 7

添砖加瓦奖社区居民

来自
山东青岛
发表于 2010-3-13 15: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
好帖子,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鸡网学院专科生

Rank: 5Rank: 5

添砖加瓦奖社区居民

来自
西藏拉萨
发表于 2010-3-13 18: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引用第5楼95289381于2010-03-13 15:52发表的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Archiver|鸡病专业网 ( 豫ICP备11024133号-2 )

GMT+8, 2024-11-24 15:46 , Processed in 0.118283 second(s), 29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