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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兽药店有执业兽医就能开兽药处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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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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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兽药处方药监管趋严,电子处方码、处方笺销售成为行业热点。不少兽药店经营者都有一个误区:店里聘请一名执业兽医师,就可以直接开具处方,售卖兽用处方药。答案是否定的,仅有执业兽医,兽药店依然无权开具处方码、处方笺中国政府网。

一、先分清两个证件,别再混为一谈


很多人把兽药经营与动物诊疗两个业务混在一起,实际上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经营范围,证照互不通用。

1、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店)

门店拿到该资质,经营范围仅限兽药购销、用药科普咨询。不允许开展动物疾病诊断、疾病检查、开具处方、打针治疗等诊疗行为。哪怕店内坐班执业兽医,兽药店本身依旧只是卖药场所,不属于诊疗机构。

2、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门诊、诊所)


只有取得这本证照,机构才具备动物诊疗资质,可以接诊患病动物、开展疾病诊断。执业兽医注册到该诊疗机构之后,才有权限为患病动物开具处方笺以及电子处方码,凭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

简单来讲:卖药≠看病开方;开处方属于诊疗行为,不是兽药销售业务。

二、执业兽医个人资质≠门店处方权限

根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中国政府网。 这条规定包含两层硬性要求:

1、执业兽医必须完成执业注册;

2、注册地点必须是合法的动物诊疗机构,而不是兽药经营门店。

执业兽医证书,只是从业者个人从业资格。如果该兽医注册单位为兽药店(兽药经营企业),而门店没有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在这里不能开展诊断、不能开处方码、不能出具处方笺。执业兽医脱离合法诊疗场所开具处方,属于超范围执业,门店则涉嫌非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二者都存在违法风险。

三、兽药店违规自开处方,后果有多严重


当前全国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当中,“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门店自行开具处方” 属于高频查处问题,常见处罚包含: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高额罚款;
  • 情节严重可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 涉事执业兽医,可能面临警告、暂停执业甚至注销注册等处罚。

很多基层门店抱有侥幸心理,过去监管宽松时,私下开具处方笺。如今电子处方码全面落地、线上留痕可追溯,每一张处方都会记录开具机构、兽医注册信息,虚假处方、越权开方很容易被大数据排查发现,风险大幅上升。

四、兽药店合法销售处方药,三条可行路径

路径一:养殖户带来外部合规处方,门店凭处方售药

养殖户前往已经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兽医门诊,由注册在门诊的执业兽医问诊诊断,开具电子处方码或纸质处方笺。兽药店核验处方之后,再销售对应的兽用处方药,这是兽药店最标准、最安全的处方药销售模式。

路径二:兽药门店增设诊疗板块,双证运营

兽药店如果想要自己开处方码,不能只增加执业兽医。必须单独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设立独立诊疗区域,诊疗区和兽药售卖区域规范划分。然后将执业兽医注册到诊疗机构名下,做到兽药经营许可证 + 动物诊疗许可证双证齐全,才可以接诊动物、开具处方码、售卖处方药。两个资质主体最好权责清晰,分开管理。

路径三:和周边正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合规合作

兽药店可与附近具备诊疗资质的门诊合作,由对方执业兽医远程问诊、实地出诊,完成动物诊断之后开具处方码。注意:处方必须由诊疗机构兽医本人开具,兽药店人员不能代开处方,不能虚构病情开方,远程诊疗也要严格遵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台的线上诊疗管理规定。

五、给广大兽药店经营者的总结提醒

1、仅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 执业兽医,不等于可以开处方码;

2、开处方码的核心前提:机构拥有动物诊疗许可证 + 执业兽医注册在该诊疗机构;

3、兽药店定位是药品经销商,不是诊疗机构,不能越位开展看病开方业务;

4、处方药销售务必做到 “先处方,后售药”,不要虚构诊断开具处方,规避经营风险。

兽药行业规范化已是大势所趋,厘清处方权限边界,守住合规底线,才是门店长久经营之道。

附:法律依据

一、《兽药管理条例》(2020 年修订)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第五十六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或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无法查证的处 10 万 —2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提示语、处方药未分区等行为的处罚依据。

· 第六十六条: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2 号,2014 年 3 月 1 日施行)

· 第六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 提示语;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柜)摆放;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

·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买卖,但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等,以及向聘有专职执业兽医的养殖场(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销售等情形除外。

· 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 第九条:处方笺应记载畜主、动物信息、诊断结果、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开具日期及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处方笺一式三联;保存二年以上。

·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 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 第十六条:未悬挂提示语、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开架自选、未按规定保存处方笺和购销记录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处罚。

三、《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6 号,2022 年 10 月 1 日施行)

· 第十八条: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开具处方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

· 第二十条: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

四、《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等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条件、许可备案及执业管理;执业兽医执业机构与执业范围的规范依据。

五、《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734 号)


· 兽医处方格式、内容要求;处方由开具、核发单位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五年以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须同时满足 "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专有、签署时仅由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项条件,方为可靠电子签名。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执业管理的基础性法律规定。

来源:鸡病专业网综合整理自兽药资讯、金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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