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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起!实施猪肉反倾销!商务部初步裁定:欧盟进口猪肉最高倾销幅度达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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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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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9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Certainporkandpigby-product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

主要用途:适合供人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5年9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
2025年9月5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答记者问

问:我们注意到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可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2024年6月17日,应中国畜牧业协会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6月10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该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16日。

立案后,商务部始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目前,初步证据表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相关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25年9月5日发布初裁公告,裁定欧盟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5.6%—62.4%,并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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