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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5年9月1日实施,畜牧行业新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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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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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施行
2025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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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由于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及备案程序由地方自行制定,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问题,对养殖场的规范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农业农村部经过研究调研、广泛整理经验和意见后,制定了上述《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办法》的核心内容涵盖五个方面:划定备案范围、确定备案管理机构、规范备案的条件与流程、明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要求,以及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办法》同步公布。

【相关阅读:农业农村部宣布《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将于2025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

2025年9月施行
9月1日起,   

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动物诊疗许可证》(C 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保存处方;规范用药行为,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正文如下:
农办牧〔2025〕20号
近年来,我国动物诊疗行业特别是宠物诊疗行业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和宠物经济发展,但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诊疗活动不规范等情况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备案,加强源头管理。发证机关要严把动物诊疗准入关口,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规范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审查。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动物诊疗许可证》(C 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提高制证的规范性和便利性。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督促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及时做好本机构聘用执业兽医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

二、强化制度落实,规范诊疗活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监督管理,压实动物诊疗机构责任,全面落实信息公示、人员管理、处方行为、用药管理、诊疗废弃物处置、年度报告等制度要求。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保存处方;规范用药行为,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及时、规范报告年度活动情况,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和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

三、坚持问题导向,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辖区动物诊疗领域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打击动物诊疗机构超出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打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以及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等行为。及时曝光动物诊疗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服务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及兽医处方、动物诊疗病历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促进经营主体增强守法意识、规范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25年年底前投放一批公益性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课程,并逐步丰富完善课程内容。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计划,有序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断提高动物诊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升级完善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和“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模块功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摸清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现状,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信息全部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准确全面,并在后续工作中实行动态管理。有序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备案信息的公众查询,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动物诊疗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动物诊疗活动涉及价格收费、污染防治等多方面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升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效能;动物诊疗许可职能划转至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还要强化审管衔接和联动。发挥相关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动物诊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请各地及时将动物诊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执法典型案例、有关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5年9月施行
9月1日起,
施行活体动物运输新规

数项举措严防疫病风险  
《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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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动物运输环节的疫病防控能力,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2025年8月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通知重点:
  • 增强了动物运输环节的疫病防控能力,细化查验内容,包括:检疫证明、畜禽标识、车辆备案及健康状况检查等;
  • 规定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流程(如疫情报告、消毒要求);
  • 要求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协作;
  • 明确检查站需配备固定办公场所、查验场地、消毒设施及24小时轮班人员,并列出详细设备清单(如执法记录仪、消毒通道等);
  • 新增信息化要求,如对接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而非依赖人工记录。

正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的通知

农牧发[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提升动物运输环节的疫病防控能力,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我部制定了《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
2025年8月8日

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工作。本指引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是指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上设置的动物防疫检查站。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则结合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动物疫病、路网布局、畜禽流通、现有检查站资源、监管力量配备、工作条件保障等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指定通道的设置和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指定通道检查站相关建设工作负责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前方应当设立明显的引导标志引导动物运输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引导标志前置距离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动物运输车辆和人员备案情况检查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确认运输的动物是否符合调运规定;

二)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在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生成监督检查信息;

(三)对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疑似染疫动物的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对动物运输车辆进行消毒;

(五)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开展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第七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固定的日常办公和生活场所;

(二)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查验场地及消毒通道(场地)

(三)具备满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需要的工作人员;

(四)具备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

(一)办公设备。包含办公桌椅、计算机、移动终端、打印机、固定电话、网络设备、资料档案柜等。

(二)监督检查设备。包含体温检测设备、车辆识别设备、采样箱、停车牌、移动观察梯、视频监控、夜间照明设施等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强光手电等。

(三)应急设备。包含应急灯、应急电源等。

(四)人员防护设备。包含反光背心、安全帽、防护服、护目镜、口罩、胶鞋、手套等安全防护器具。

(五)消毒设施设备。包含消毒通道设施设备或者移动喷淋雾化消毒器等。

(六)生活设施设备。包含冰箱、洗衣机、淋浴器、床铺等。

鼓励探索应用智能化监督检查设施设备。

第九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建立监督检查、防疫消毒、动物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上传管理、违法线索移交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工作人员信息及行为规范、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实际协调安排监督执法、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数量应当满足24小时轮班值守需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健全业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和行风建设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实现指定通道检查站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实时上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动物检疫、运输管理和落地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促进动物运输与养殖、屠宰、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数据深度融合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动物运输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的推广应用加强技术指导持续推进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

第十八条  依照动物防疫法设立的其他动物防疫检查站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202591日起施行。

来源:农业农村部、鸡病专业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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