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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注意!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养殖场畜禽粪污去向不明,视为未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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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8 10: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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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为进一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养殖户注意!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养殖场畜禽粪污去向不明,视为未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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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种养结合发展的根本路径,是改善土壤地力的有力举措。为进一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积极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现就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规模养殖场,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逐步推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

二、强化日常管理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作为技术指导、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粪肥的质量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规范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依法查处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

三、加强技术指导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强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殖场(户)准确理解填报要求和指标含义。农业农村部门要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按照畜禽粪肥还田要求和标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鼓励采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粪污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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