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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寿县隐贤镇生猪办主任孙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25601元。在担任寿县隐贤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期间,伙同他人索取、收受财物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9000元。4月15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孙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文书显示,被告人孙可,男,196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8月至2019年11月任寿县隐贤镇畜牧兽医站站长,2016年4月至2020年兼任寿县隐贤镇生猪办主任。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孙可在1999年11月,曾因贪污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贪污,2020年10月28日,经淮南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寿县监察委员会对孙可采取留置措施。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对其决定逮捕。2021年3月24日,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一、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孙可在负责寿县隐贤镇生猪屠宰加工费收取工作期间,收取隐贤镇生猪屠宰加工费290223元,其中上交县生猪办136686元,上交所得税27936元,剩余125601元被孙可截留,并非法占为己有。具体贪污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孙可向隐贤街道屠宰点负责人赵某按实际屠宰头数,据实收取生猪屠宰加工费,赵某以现金和汇款的方式上交孙可隐贤街道生猪屠宰加工费122477元。
2、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孙可向隐贤镇太平街生猪屠宰承包人卫某以“承包费”的形式收取生猪屠宰加工费,卫某以现金方式向孙可交生猪屠宰加工费56130元。
3、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孙可委托隐贤镇食品站职工姚某按实际生猪头数收取隐贤镇三里闸区域赵某、陈某等44名屠户生猪屠宰加工费88520元。其中姚某以工资名义获得30904元,剩余57616元屠宰加工费,姚某以银行汇款的方式上交给孙可。
4、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孙可在每年年底到隐贤镇大树村一次性收取当年的生猪屠宰加工费,陈某某、赵某某等15名屠宰户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孙可生猪屠宰加工费合计54000元。
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隐贤镇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拆迁,应姚祠村赵守杆养猪场经营者徐某请求,孙可跟隐贤镇经发办工作人员姚某某在进行资产登记工作时增大了养猪场房屋面积、虚报了306头生猪。2018年2月5日,拆迁补偿款打入徐某账户后,经孙可和姚某某商议后,被告人孙可向徐某索要40000元,并将其中15000元分给姚某某,剩余25000元据为己有。
2、2019年上半年,寿县勃发生猪养殖场经营者高某某请求隐贤镇综治办副主任郭某和孙可在其申报奖励资金项目中给予帮助。2019年5月,高某某为了感谢孙可、郭某提供的帮助,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5400元。郭某给了孙可3000元,将其余2400元留作私用,后该项目通过了孙可参与的验收组验收。
3、2019上半年,寿县隐贤镇代根生猪养殖场经营者涂某请求孙可在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上给予帮助,该项目通过了孙可参与的验收组验收。2019年年底,郭某得知涂某获得了5万元项目资金后,向涂某以给孙可的“喜酒”钱名义。向涂某索要3000元,该钱款被孙可、郭某用于吃饭等共同消费。
4、2019年,隐贤镇曹庙村戚某为了让孙可帮助其经营的寿县隐贤桃花岛生猪养殖场申报项目,按照孙可要求将4000元现金转交给郭某。因当年未能帮戚某申报上项目,孙可和郭某为了能补报项目,使用戚某所送现金购买了3000元超市购物卡,送给县畜牧局负责项目申报工作的黄某,被黄某拒收。孙可遂将该3000元购物卡供自己使用。戚某所送的剩余1000元,被孙可和郭某用于共同消费。
5、2019年底,隐贤镇许圩村高某某为了感谢孙可在其经营的寿县隐贤镇新民畜禽养殖场申报2018年畜禽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孙可现金4000元。
6、2019年上半年,隐贤镇大树村高某平为了感谢孙可在其经营的寿县伟林生猪养殖场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孙可现金5000元。
7、2017年,隐贤镇牌坊村时某为了感谢孙可在其经营的寿县隐贤镇天富生猪养殖场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隐贤镇政府孙可的办公室,送给孙可现金5000元,孙可收下;2019年春节前,时某为了感谢孙可为其申报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孙可5000元现金和一箱古井贡酒、一条硬中华烟。
另查明,案发后,寿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8日扣押被告人孙可违法所得167981元(其中包括贪污赃款117481元,个人受贿赃款19000元,共同受贿中获得的31500元),扣押被告人孙可违法所得8120元;扣押郭某违法所得5900元,扣押姚某3违法所得15000元,扣押姚某1违法所得28267元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可在担任寿县隐贤镇生猪办主任期间,利用收取生猪屠宰加工费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25601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孙可在担任寿县隐贤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在养殖场拆迁、项目资金申报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报等方面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索取、收受财物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9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可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可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同时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可在移送审查起诉前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孙可贪污违法所得十二万五千六百零一元,受贿违法所得六万九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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