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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安镇某养殖企业的负责人因为“少写了几行字”需要缴纳15000元的行政罚款。而另一家动物保健品企业却因生产鱼类“保健品”被罚34100元,还被没收了生产设备。怎么回事?一起看看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部署推进的“利剑行动”之“利剑3号”行动查处的两个典型案例!
执法从严 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少写了几行字”的是企业养殖用药记录。2020年9月2日,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在“利剑3号”行动执法过程中,发现均安镇某养殖企业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不完整。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不完整一事属实。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兽药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否则被责令立即改正之余,还要承担违法成本——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参照《佛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第123条“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记录不完整、违法程度一般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企业负责人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按上限处罚是希望涉事企业认真吸取教训,重视养殖用药记录登记,规范养殖行为。同时也希望其他水产养殖企业以此为鉴,科学用药,完善记录,健康养殖。”
另一家在“利剑3号”行动中“栽跟斗”的企业是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2020年8月,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在公司生产车间现场查获假兽药“增效××全”2箱、“××解毒散”20箱、“××福尔马林溶液”128箱。执法人员介绍,这些药物并非鱼类的“保健品”,均含有治疗鱼病的兽药成分,企业生产兽药需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但该公司并没有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4100元的处罚,并没收相关产品和生产设备。
以案说法 倡导养殖户健康养殖 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利剑3号”行动开展以来,区农业农村局以水产养殖为重点开展“铁腕”执法,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区镇联动开展多次水产养殖场专项检查行动,规范渔药、投入品使用秩序。
据统计,自2020年7月“利剑3号”行动启动至今,区农业农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98人次、执法车29辆次、检查水产养殖单位(户)85家次,抽取水产样品130个。
“重点检查是否有使用含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及其他禁用物质成分的兽药。检查是否使用标签不规范的兽药,是否有使用说明书标有‘杀虫’、‘杀菌’、‘治疗’等具有兽药功能表述的水质改良剂。同时对养殖者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进行检查。并对未按要求做好用药记录的生产企业责令整改,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户依法进行处罚。”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说。
一手握执法“利剑”,一手拿宣传折页,区农业农村局一边以严执法震慑违法行为,一边向广大养殖企业、养殖户宣传科学养殖、规范养殖知识。“利剑3号”行动启动以来,区农业综合监督所联合杏坛镇、勒流街道、北滘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对辖区内水产品养殖户和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分片区开展6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培训班,以案说法,引导渔药经营店铺、养殖场(户)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拒绝经营、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冒伪劣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倡导养殖户健康养殖。
相关链接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珠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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