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病专业网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5443|回复: 2
收起左侧

[分享] 哪些兽药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这些雷区不可碰

[复制链接]

荣誉版主

奉献是美德。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优秀会员奖添砖加瓦奖常驻居民奖社区居民社区明星忠实会员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发表于 2020-7-30 15: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近期,全国各地农资打假“春雷行动”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与往年比较,今年的打假行动要严格不少,在农资打假“春雷”行动部署会上也指出要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件,给假劣农资来一次“大扫除”,给制售者来一个“连窝端”。兽药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在本次春雷行动中也位列其中。行动开展以来,也曝光了一批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这批兽药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顶格处罚。

      那么,哪些兽药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呢?根据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规定,具有以下兽药违法行为将处以从严从重处罚。

       处罚的对象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旨在从严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制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违法行为。

      重点处罚对象包括,主观故意造假、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知假售假、不核实产品合法性的经营企业;知假用假的使用单位。

      具有以下兽药违法行为将处以从严从重处罚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前款情形2种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有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九、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公告涉及从重处罚的“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所称的“累计”计算时间为2年内。

      那么通俗易懂的说,什么叫假、劣兽药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后的《兽药管理条例》中第4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相关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相关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48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来源:兽药法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Rank: 7Rank: 7Rank: 7

来自
山东省 济南市 章丘市
发表于 2020-7-30 17:21:53 来自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法规没问题,关键是监管到不到位,执行力度能否震慑违法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总版主

一直在努力!

Rank: 41Rank: 41Rank: 41Rank: 41Rank: 41Rank: 41Rank: 41Rank: 41Rank: 41Rank: 41Rank: 41

优秀版主奖原创先锋奖优秀会员奖勤劳奉献奖添砖加瓦奖常驻居民奖社区居民社区明星忠实会员热心助人勋章

来自
邯郸
发表于 2020-7-30 18: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这个应该好好学习学习,对大家有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Archiver|鸡病专业网 ( 豫ICP备11024133号-2 )

GMT+8, 2024-11-24 14:43 , Processed in 0.140643 second(s), 29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