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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执行] 《动物防疫法》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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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8 16: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自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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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建议
一、《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经营流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各地城市都有城市监督管理局,犬只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交由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而且,犬只多作为宠物或看家护院,多数为个人饲养。因此建议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登记,对犬只饲养、经营流通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动物疫病发生后应如何报告,应授权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建议改款修改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范动物疫情上报、公布、处置程序。
三、《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目前,多数从事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都是乡镇基层兽医人员,不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在岗人员,身份和工作与法律规定不匹配。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际上没有直接实施检疫工作,主要实行动物卫生监督指导和管理,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派驻乡镇报检点、屠宰场、养殖场等单位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四、《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区县少则数百平方公里,多则上千上万平方公里,通常情况下,货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根本不可能做到,极不方便货主申报检疫,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驻机构申报检疫。
《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建议修改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驻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五、《法》六十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目前,从畜禽饲养诊疗活动的实际来看,集团公司、兽药企业、个体诊疗服务人员都有跨区域从事诊疗服务的情形,执业兽医跟人医应有不一样的要求。应允许执业兽医跨区域从事临床诊疗服务。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区域)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五、《法》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制度。
从事动物疾病诊疗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开具兽医处方,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从执业兽医诊疗活动的实际情况看,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都要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切实际,也没有必要。为了加强执业兽医执业行为的监管,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疾病诊疗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应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每年报告一次诊疗活动情况
六、《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实际的防疫和监测采样过程中,免疫副反应、应激发病甚至死亡情况普遍存在,导致养殖业主抵触防疫活动,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对在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发生应激反应、死亡、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法》第八十六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在实际动物防疫活动过程中,监测采样任务重,接触病原风险大,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检测、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四川省自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有才  1390900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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