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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出现抢购1小时内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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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上等愿,结中等缘,享下等福;择高处立,寻平处住,向宽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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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南-郑州
发表于 2011-2-23 09: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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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表示,为应对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给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拟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2日。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突发原因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奶制品、食糖、食盐、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的状态。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市场异常波动可以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在“报告与信息发布”方面,由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系统。“征求意见稿”明确,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其中,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有未按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导致市场波动扩大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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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网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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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杭高科技自动化养鸡小区
发表于 2011-2-23 09: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徐州
O(∩_∩)O谢谢!不敢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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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定陶
发表于 2011-2-23 12: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菏泽
O(∩_∩)O谢谢!不能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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