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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往来中怎样给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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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5: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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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在与一外地商人洽谈一份标的额为50万元的购货合同。在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和条款时,对方要求张给付8万元定金,担保合同的履行。张同意支付8万元定金,但又担心对方不能按时供货,给张生产造成损失。对方提出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合法?这笔定金最后又该如何处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方要求张给付定金8万元作为债权的担保,这种要求是合理的。定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或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于合同或债务运行之前,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制度。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这些规定分析,对方就标的额为50万元的购货合同,提出张应给付8万元定金担保合同履行的要求,既合法又适当。当然,是否接受对方的要求,完全取决于张。还应当注意,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订立定金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其次,关于定金的处理,《经济合同法》和(担保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经济合同或债务履行后,一方给付对方的定金应当如数收回或者抵作价款;二是一方若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约定的债务,例如没有按期提货或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等,则是一种违约行为,这样就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三是若对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例如无力供货或逾期迟迟不履约交货,则同样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一方有权要求接收定金的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定金利息。另外,若由于一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赔偿损失。以上权利,既可以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来保证其实现,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保证其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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