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山东省畜牧局制定了《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背景
山东省高度重视病死畜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山东省是畜牧业大省,畜禽养殖量大,每年病死畜禽数量也较大,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近年来,山东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构建处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在工作实践中,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体系不健全、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情况还偶有发生,既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隐患,也存在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入食品链条、污染环境等风险。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和新修正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在系统总结无害化处理成效和经验,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主体、广大群众意见建议,结合山东省实际,在原《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和部门职能,《办法》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的畜禽种类范围,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收集、集中处理、自行处理、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37条,重点对无害化处理相关责任、各环节工作标准要求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和明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办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坚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对在江河湖泊、公共场所等发现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属地政府收集、处理并溯源的责任。
二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办法》分3章分别对收集、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做出规定,明确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各环节具体规定;明确了收集暂存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自行处理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运行管理、人员防护、生物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制度。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明确了跨县域转运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压实监管责任。
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实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推行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条款;对无害化处理相关场所人员配备和各环节台账记录提出具体规定。要求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时,应当查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要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场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并与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进行有效对接;要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配备能够接入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保持正常运行,强化信息化监管。
信息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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