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 发表于 2021-5-2 10:00:00

2021年第一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



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川农〔2019〕153号)和《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认定和解除操作细则》(川农函〔2020〕58号)相关规定,现对2021年第一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予以公布。

重点监控企业:四川豪士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吕麟呈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生产部经理梁蓬

特此公告。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四川省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下达2021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原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围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行监督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重点检查生产经营问题较多的企业,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重点抽检高风险品种,加大监测数量及频次,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覆盖尽可能多的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确保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兽药经营企业检查数量不低于辖区总数的30%,兽药使用单位检查数量不少于辖区总数的10%;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适时组织随机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重点检查2019-2020年度被部、省通报有不合格产品的、有信访投诉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或单位,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检查兽药使用单位科学规范用药及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等情况。

(二)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202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见附件。

1.监督抽检。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共600批次,其中部级监督抽检计划300批次,省级监督抽检计划300批次。省兽药监察所承担全部检测工作,抽样工作由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市(州)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各市(州)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抽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养殖用兽药管理和协助做好我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地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重点地区的非洲猪瘟防控消毒剂类药品适时进行专项抽检。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农业农村部通报和省级抽检不合格的标称我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各地要配合做好部省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跟踪抽检、飞行检查等相关工作。

2.风险监测。全省风险监测任务共100批次,由省兽药监察所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样品并检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和省兽药监察所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加大生产经营问题较多企业的检查力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藏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查计划规定程序,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送我厅;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严格执行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对列入“两个名单”制度管理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从严监管。

(四)加强结果通报和信息报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通报,各市(州)要把本辖区已查明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查处信息及时向我厅报告。对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各市(州)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省兽药监察所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认等要求,要加强与相关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报我厅和省兽药监察所。2021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厅。 

附件





附件
202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共600批次,其中部级监督抽检计划300批次,省级监督抽检计划300批次;全省风险监测任务共100批次。

一、抽样

(一)抽样环节。监督抽检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我省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各地承担的监督抽检任务数量见附录1。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比例;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见附录2)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

风险监测从兽药经营环节(包括互联网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重点是改变处方疑似非法添加其它药物成分的兽药产品,对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物进行全面筛查、确认,以掌握兽药质量的真实情况。

(二)抽样要求。省兽药监察所、各地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原则,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抽样。抽样活动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抽样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抽样程序应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核对产品贮藏要求和实际贮藏情况、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贮藏条件和数量。抽样前应对抽取样品来源和购销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二维码追溯情况(能否查到生产企业信息、批准文号信息、入库/出库信息等)、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可。同时,复印购货凭证,包括发票、收据或结算单等,留存备查。

抽样时发现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清单的产品、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品、过期失效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农村部和我厅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产品,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同时进行抽样检验,并记录相关产品信息,及时汇总报送省兽药监察所(报送格式见附录4),省兽药监察所按季度报送我厅。

(三)样品确认。各地在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加盖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公章或由使用者签名予以确认;在兽药生产企业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在抽样单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二、检验

(一)检验时限要求。各市(州)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和省兽药监察所应遵循当季抽样、当季完成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检验和上报结果的工作方式,并注意保证产品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满足检验、复检要求。各地要按附录1要求在当月的10日前完成抽样及送样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抽检计划各阶段任务。

(二)检验项目要求。对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鉴别、细菌内毒素和含量测定项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进行上述项目的测定。省兽药监察所可根据产品情况重点关注和适当增加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注射剂的可见异物、片剂的溶出度等项目。省兽药监察所应对质量监督抽检产品进行非法添加其他药物筛查。对跟踪抽检的产品应针对农业农村部和我厅通报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检测。

(三)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检验。应先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快速筛查法(液相色谱-二级管阵列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农业部公告第2395号、第2398号、第2448号、第2494号、第2451号、第2571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第199号、第289号、第361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测定。

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省兽药监察所要第一时间报告我厅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检验结果判定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含量无法测定等情形的样品,判定为不合格;改变处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情形的样品,判定为假兽药。省兽药监察所在上报检验结果时应标明相关信息。

三、检验报告送达和处理

(一)报告送达。在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检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时,省兽药监察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送我厅1份和抽样单位2份。由抽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抽样单位留存1份,并留存转送凭证;从兽药经营企业抽取的检验结果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的产品,省兽药监察所还应同时将检验报告经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药主管部门送达标称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监督抽检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时,省兽药监察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我厅和生产企业各1份,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

(二)检验结论确认和复检要求。被抽样单位和上述标称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省兽药监察所或者上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检验报告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等,同时书面报告我厅。省兽药监察所应及时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应为抽样留存样品),并将复检报告报送我厅、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申请不予以受理:重(装)量差异、最低装量、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不合格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已申请过复检的;样品超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复检的。省兽药监察所要加强与复检申请单位的沟通交流,保证检验结果公平公正。

(三)检验结果报送。省兽药监察所应在每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结果(见附录3)和分析报告(见附录5)报送我厅。对部级计划开展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由我厅按季度汇总报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检验结果处理

(一)被抽样单位的处理。各地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应及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执法部门对被抽样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处罚。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应按季度将省级监督抽检假劣产品的查处情况报送我厅。

(二)部级重点监控企业的处理。根据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详见农办牧〔2021〕6号文附件2)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地要增加监督抽检频次。农业农村部还将适时细化重点监控企业行政处罚措施,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处罚。

(三)列入“两个名单”企业的处理。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中符合“两个名单”制度判定原则的兽药生产企业一律严格按“两个名单”制度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本辖内“两个名单”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重点监管档案,每季度对该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抽检,并将相关情况报我厅。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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