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规模养鸡户遇到的事,政府赔偿当事人33万元
没想到了古稀之年,竟然还当了一回特别调解人。一边是政府,一边是农民。已经被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政府行为违法,政府赔偿当事人33万元,政府也履行了法院判决。张宏(化名)原是规模养鸡户。2017年6月,村委会强拆了张宏的鸡舍,强卖了在产的蛋鸡。张宏不服,向海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安法院以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经人介绍,张宏找到我请我帮忙(我是农民,只能帮人写材料)。我审查了材料后,认为海安法院的裁定不当,本案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是我帮张宏代写了行政上诉状。二审法院撤销了海安法院的裁定,指定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
过程中,经开发区法院协调,镇政府与张宏达成和解协议。镇政府一次性补偿张宏63万元,养鸡场由村委会负责清理。然而协议订好后,张宏却变了卦。由于张宏变卦,法院只好作出判决,确认镇政府行为违法,镇政府赔偿张宏33万元。
张宏不服,请我代写再审申请书。我看了判决,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改判增加赔偿金额的可能。不过远不及张宏诉求的金额。最主要的是,二审适用法律值得商榷。二审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城乡规划法》第65条,内容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法院认为张宏的鸡棚未经批准,其被拆除的损失依法不应得到赔偿。我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是,养殖用房屋不属于《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所指的“建设”范围。本案应当适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再说,也不能说张宏的鸡棚完全没经过批准,只是没经规范批准。因为几年前,镇政府曾出资帮张宏建造过化粪池,其行为属于事实上的批准。本着依法解决争议的目的,我应张宏的请求帮他代写了行政再审申请书。
去年9月,在上访途中,张宏与有关人员发生激烈冲突后,被当地派出所请去谈话。所长知道我曾帮助张宏代写过部分维权材料后,建议我跟张宏所在镇政府沟通,帮助化解张宏的心结。
我先给镇政府政法委书记写了一封长信,坦陈镇政府的过错之处,同时也指出应全面理解二审法院的判决。二审判决曾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方式,载明法院希望能按一审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只是因为张宏原因,二审协调未果。对此,二审“深表遗憾”。通过这一特别说明可知,如能按照协议约定的63万元执行,并不违反法院的判决。我的信件发出后得到镇政府政法委书记的积极回应。历经5个月,最终基本上按照我的要求,镇政府和张宏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已按时序在履行之中。
来源:网络
厉害 可以啊https://app.jbzyw.com/public/emotion/face_068.png 农民知道农民的艰难,谢谢你的’仗义执剑’,真的祝福你,好人! 闹到法院判决还少了30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