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解读
2020年11月3日,经2020年省畜牧兽医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我中心在接到通知文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安排部署,饲料办公室将按照《管理办法》对辖区内饲料企业进行分级管理。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问:什么是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答:2018年9月省畜牧兽医局印发了《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两年来取得显著成效。根据施行过程中各地反馈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对信用评价内容等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答:为解决我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众多,行政监管、执法力量薄弱,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少突出矛盾,创新监管模式,提高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监管执法的有效性、精准性,2018年9月省局制定实施了《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经过2年试行,得到企业普遍认同、社会反响较好。
(一) 《办法(试行)》取得积极效果。1、提高监管效能,监管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2、促进行业秩序规范发展,企业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增强,行业自律加强。3、鼓励进步作用得到初步体现。占全部企业30%左右的A级企业产品得到养殖场(特别养殖集团)的进一步认可,有力促进了优秀企业发展。4、推动了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2018年,全省饲料产值、效益首次超过广东跃居全国第一,2019年扩大领先优势。兽药产值多年来一直占全国五分之一多,2019年同比增长16%,高出全国平均增幅近10个百分点。
(二)国家、省委省政府实行差异化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新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2020年2月4日,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构建差异化监管新模式,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3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提出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
(三)与我省今年开始实施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合需要。6月23日,省发改委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6月8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饲料、兽药纳入信用评价对象。因此,为了全面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部署,更大限度发挥监管效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在分级办法试行两年的基础上,拟在全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正式实施分级管理。
问:《办法》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答:在修订新版兽药GMP时,省畜牧兽医局始终坚持总结借鉴与立足实际相结合,优化评定内容,规范评定程序,注重社会参与,注重结果运用,提高了主体责任,提升了监管效能。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优化评定内容。将五个部分的评定内容进行优化,分为基础分值、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和环保、鼓励性加分、约束性减分五个部分,评分内容更加合理。
(二)进一步规范评定程序。对动态评定、年度评定的组织实施具体到单位和实施时间,对结果的发布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年度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由企业所在市、县级饲料兽药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在每年1月份汇集信息,市级饲料兽药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在每年2月15日前对各县区企业分数进行汇总复核,省级饲料兽药管理部门汇总。
(三)更加注重社会参与。增加省级饲料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内容。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最终评定结果。
(四)更加注重结果运用。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一对分级评价为优秀(A级)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采取以主体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方针,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对分级评价为良好(B级)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实施主体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做好日常监管,重点开展责令改正回访或案后回查,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对分级评价为一般(C级)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问题严重的列为重点监控企业或者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采取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的措施,加大风险防范力度,重点开展案后回查,检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来源:惠民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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