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精神 发表于 2020-1-4 12:27:13

高致病性禽流感!官方发布2020年强制免疫计划!

       2019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节选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内容,供养鸡朋友们学习参考。


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要求、动物种类及区域

      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

      免疫要求:

      1、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2、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种类

      1.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2.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3.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GD76株)。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

       1、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省(区、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2、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应建立健全疫苗采购供应、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3、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

      4、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5、落实报告制度。省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采购情况,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免疫情况。

      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6、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快推进“先打后补”,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力争在2020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

      对目前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可暂实施省级疫苗集中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7、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经费支持  

      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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