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
本帖最后由 共享精神 于 2019-1-29 19:05 编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送检、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对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确诊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到的非洲猪瘟疫情,其疫情认定程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一)疫情分级
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 较大(III级)疫情30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二)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
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应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应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应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2. 封锁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各地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各地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生猪调运、猪只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中欧班列沿线地区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 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
2. 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
对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解除封锁后,在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五、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重大(II级)以上疫情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二)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在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有关事宜,由农业农村部商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四)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附件1一、流行病学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餐厨剩余物、饲料、饮水、圈舍、垫草、衣物、用具、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潜伏期有所差异,一般为 5耀19天,最长可达 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潜伏期定为15天。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感染猪在 12耀14天内 100% 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 30% 耀50% ,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该病季节性不明显。(一)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三)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 40.5℃ 。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 5耀30天。三、病理变化
最急性型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的病理变化。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2)
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
抗体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以及受委托的相关实验室进行。1.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四)结果判定
(1)流行病学标准
②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
④野外放养有可能接触垃圾的猪出现发病或死亡。
(2)临床症状标准
②皮肤发红或发紫;
④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符合第①条,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标准。
①脾脏异常肿大;
③下颌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对疑似疫情,按有关要求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
无菌采集5ml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耀24h,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
(一)抗凝血样品
(二)组织样品
(三)钝缘软蜱将收集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 冷冻
附件3一、消毒产品种类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1.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1.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四)消毒频率
附件4在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过程中,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相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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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看来这种病毒会让猪成为一大劫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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