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邪语 发表于 2017-5-25 07:33:53

我的鸡场要被强拆了

我是淄博市博山区这里,我养鸡场已经十几年,这次大拆除我的养殖场在拆之列!镇上发拆迁通知,限定三日内拆除,逾期无偿强拆!当初建厂时这里也不是耕地,是一个荒地,常年水涝,建厂之艰辛相信大家都知道!就因为离湖区捎近,镇长来调查时说这里不好看,就被定位违建!我们建厂时湖区并没有开发,这里也没有路,现在湖区开发了,反而我们的倒霉了!不养了都不行,只一个字,拆!并且是无偿,无偿,无偿!让我们怎么活!

hoohoo918 发表于 2017-5-25 07:50:14

本帖最后由 hoohoo918 于 2017-5-25 07:52 编辑

这辈子啥也不干了,就跟这个镇长干了,违法的事咱不做,只要没事就打听镇长的行踪,然后就是跟着,就是跟着。。。

刘泓辛 发表于 2017-5-25 07:52:29

离水源近的养殖场是第一批被通知的。各地都有。

华鲁招涨 发表于 2017-5-25 08:03:53

   应当跟当地政府交涉。拿到应有的补偿。 国家对这方面有明文规定的。

小邪语 发表于 2017-5-25 08:07:16

离水源近,当初也没人制止!不让养也没事,为何定位违建!我们有宅基地手续,但也被定为不合法,说村里越级!那时都是村上批宅基地,农民就知道只要村上同意了,就是同意了,难不成咱直接去中央批地?不让养咱不养啊,只要别给拆,拆也不要紧,多少给点赔偿也行啊,这些,统统没有!!都说党啊母亲!难道母亲就是这样对待自己孩子的?要置于死地!!!大家有招没,给支支招!

华鲁招涨 发表于 2017-5-25 08:07:18


10天之内农业部两次警示 畜禽禁养不可一禁了之

农业家内参
原创05-22 18:26
关注
畜禽养殖禁养区要科学合理划定,不能盲目扩大范围走极端,一禁了之,以免给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供给带来重大影响。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近几日借在青岛调研畜牧业的时机对畜禽养殖禁养发出警告


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警示畜禽禁养不能扩大范围走极端

这已经是农业部在10天之内两次就畜禽养殖禁养问题公开发布警示:不能走极端,不能一禁了之、一关了之。
“农业家内参"此前已发文关注农业部的态度。10天前的5月9日,农业部对外发布会上,畜牧业司司长马有祥已经专门就畜禽禁养之事发出警示,不能简单一关了之。
为什么这么着急呢?因为简单地一关了之、一禁了之这些做法,眼下在一些地方已经特别突出了。


马有祥说得非常恳切:如果每个乡、每个县都这么想、都这么做,后果是什么?后果就是没有臭、没有污染,但也没有肉吃了。这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就发展养殖业和造成污染的矛盾,农业部认为,畜牧业发展是长期历史形成的,造成的问题也是长期形成的,这是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要有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如果简单的关停养殖场、禁养限养,它不是发展,那是不发展。
所以农业部提出对于一些养殖场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环保方面不能简单地今天提要求,明天就要达到,那是不现实的。


于康震认为,畜牧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是能处理好的。畜禽粪污是一种放错了地方的资源,通过打通种养循环、农牧结合的通道,大力推行有机肥替代化肥,既可提升土地有机质含量,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又能有效解决规模养殖场粪污过于集中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张智慧 发表于 2017-5-25 08:09:28

拆可以服从大局,合理的补偿必不可少

华鲁招涨 发表于 2017-5-25 08:09:56


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中纪委集中公布各地纪委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
正风肃纪关系你我。请您参与,请您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华鲁招涨 发表于 2017-5-25 08:11:47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的精神,以经济手段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调度各市深入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向各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2015年12月8日印发的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结合国家对山东省大气环境质量的考核要求,《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新增一项考核指标。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要求,“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将成为国家考核各省环保工作的约束性指标,为促进该指标考核任务的顺利完成,《办法》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并按照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省对市(市向省)补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资金额度。该指标考核数据按照国控监测站点统计。
  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系数。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难度逐渐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改善的绝对值逐渐缩小。为进一步调动各市深入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办法》将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
  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为进一步激励各市推动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办法》新增了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即“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 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即自2017年第二季度起,山东省环保厅、财政厅将按照新的规定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辉煌一生 发表于 2017-5-25 08:13:44

拿这些红头文件让镇长看看

心愿 发表于 2017-5-25 08:23:47

如果你办的是养殖用地会有说法的,但是是违建就太难说了!

金佑养殖 发表于 2017-5-25 08:47:36

到律师那咨询一下,不过在中国权力比法大,政策比法大!

佐君畜牧 发表于 2017-5-25 08:52:13

小邪语 发表于 2017-5-25 08:07
离水源近,当初也没人制止!不让养也没事,为何定位违建!我们有宅基地手续,但也被定为不合法,说村里越级 ...

只要有宅基地相关手续,即便是村级办也是合法的,因为以前就是村级来批。
离水源近被划为禁养区也是合理的,毕竟对水源有影响。但合理的补偿是应该有的,不能单纯的一句越级就可以说得过去,就可以搞什么无偿拆除。现在,国家已经下发了一些相关文件,你可以从网上下载下来并打印出来,找当地政府说理!

鸡程锦绣 发表于 2017-5-25 09:54:02

佐君畜牧 发表于 2017-5-25 08: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只要有宅基地相关手续,即便是村级办也是合法的,因为以前就是村级来批。
离水源近被划为禁养区也是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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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清茶 发表于 2017-5-25 10:00:52

你给镇里要上级的文件看看。没文件绝对不能拆,我感觉他们就是一刀切,养了十几年了今天才说不合格,要是把天安门挪到你鸡棚边上更不合格,凡事都有个先来后到吧,买个隐形摄像机,你正面的和镇上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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