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野民妇 发表于 2013-9-8 21:53:45

建议VIP专栏里添加疫苗区

建议VIP专栏里添加疫苗区,如果没有商家进驻,网站自己可以开卖,因为有的地区疫苗的销售很多时候是利益为主的,保管不当、甚至有劣质的疫苗,如果网站开设这样业务,试想我们论坛有多少会员?重要的是,在这里大家对质量是放心的,不知道我的建议是否合理

仲杰肉鸡 发表于 2013-9-8 22:00:44

建议不错!
问题是疫苗的保管 运输要求极为严格    很难周全!

村野民妇 发表于 2013-9-8 22:34:26

回 1楼(仲杰肉鸡) 的帖子

仲杰肉鸡:建议不错!
问题是疫苗的保管 运输要求极为严格    很难周全! (2013-09-08 22:00) http://bbs.jbzyw.com/images/back.gif

只要不是夏天    有冰块基本没问题现在不是有天天快递吗

zhengxw3384 发表于 2013-9-9 01:12:36

很好的建议!希望网站能够早日执行!

湘雅博士 发表于 2013-9-9 01:50: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3 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三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资格,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http://www.chinaacc.com/new/63/159/183/2006/1/zh748749101160021015-0.htm

湘雅博士 发表于 2013-9-9 01:55:00

哈哈,让网站卖疫苗,你想让站长去吃国家饭去啊:lol

直升鸡 发表于 2013-9-9 06:40:38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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